兩年前,,羅冠聰,、黃之鋒、黃浩銘和陳偉業(yè)抗議中央發(fā)表“一國兩制白皮書”游行后,,在中聯(lián)辦門前焚燒“一國兩制白皮書”道具,,四人被控阻撓警方滅火,。今天(7日),法院判決四人無罪釋放,。
2014年6月11日,,黃之鋒、人民力量內(nèi)務(wù)副主席黃浩銘,、立法會議員陳偉業(yè),,以及學(xué)聯(lián)秘書長羅冠聰在中聯(lián)辦外示威抗議,并焚燒道具版的《“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qū)的實踐》的白皮書,。當局最終出動了滅火器滅火,,滅火器見,四人行為被指涉嫌阻礙警方執(zhí)行職務(wù),。
羅冠聰,、黃之鋒、陳偉業(yè),、黃浩銘(資料圖)
2015年7月17日,,這四人面對“妨害公務(wù)”的控罪,出庭后,,他們在法院門口示威,,并再次焚燒“白皮書”,。黃之鋒還對媒體表示,當日游行“完全合法”,,沒有占領(lǐng)堵路,,是次被拘捕是“出乎意料、匪夷所思”,。羅冠聰則稱,,他于上周獲警方告知,昨日會同時拘捕和起訴他,,他對是次拘捕感到“相當驚訝”,。
今天上午,此案在香港東區(qū)裁判法院裁判,。裁判官李紹豪在裁決時強調(diào),,《基本法》賦予人民集會自由,法庭相當著重此權(quán)利,,但同時亦須確保集會時的公眾安全,。他認為集會地點狹窄,聚集人士眾多,,示威人士當天燃燒物品體積大,,警員是有滅火的必要,但各被告是否故意阻撓警員執(zhí)行職務(wù)卻存在爭議,。
這位裁判官指出,,黃之鋒確實用身體阻擋一名警長去路,但是阻撓行為,,并沒有引起警長的嚴重不便,,故裁定黃之鋒的行為未構(gòu)成法律上的故意阻撓。
另外,,裁判官雖認為黃之鋒有刻意搶去一名警員的水桶,,但后來該警員因被人群謾罵而不能繼續(xù)執(zhí)行職務(wù),這不是黃之鋒造成的,。裁判官澄清,,黃雖為公眾人物,但不可凡事歸咎于他,,更何況他不是該次集會召集人,,故裁定黃之鋒全部罪名不成立。
至于羅冠聰當時站在黃之鋒旁,,但現(xiàn)場擠擁嘈雜,,裁判官稱無法推論羅是故意阻撓警長。
而黃浩銘和陳偉業(yè)的行為,,裁判官則認為二人既不認識該警員,,該警員又穿著便衣當值,,佩戴的委任證又跟上衣一樣深色,兩人確有可能不知對方的警員身份,。雖然該警員聲稱有呼喊過“正在執(zhí)行公務(wù)”,,但他們有可能聽不到。故兩人亦可脫罪,。
審訊發(fā)生插曲,,于休庭期間,黃浩銘未有依時回庭,,惹裁判官斥責(zé):“是不是要出拘捕令呀?”黃浩銘于兩分鐘后急急現(xiàn)身返庭,,向裁判官表示歉意,但裁判官下令罰款100元,。
結(jié)案后,,四人均申請取回訴訟費,其中聘用資深律師的黃之鋒曾透露訴訟費超過3萬元,,另外黃浩銘申請訴訟費68.9元,、陳偉業(yè)申請329.6元訴訟費,羅冠聰則索500元訴訟費,。但裁判官指不能對黃之鋒當日的不當行為視而不見,,認為他明知警員身份而故意做的,不批準黃之鋒的訴訟費申請,,其余三人則獲批,。
至此本案以四人無罪釋放結(jié)案,,他們也在Facebook上彈冠相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