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計劃資料圖
新華社天津7月4日電2016年7月4日,,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中國人民政治協(xié)商會議第十二屆全國委員會原副主席,、中共中央統(tǒng)戰(zhàn)部原部長令計劃受賄,、非法獲取國家秘密,、濫用職權案進行了一審宣判,,認定令計劃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犯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決定執(zhí)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令計劃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鑒于令計劃案的犯罪事實,、證據(jù)涉及國家秘密,,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7日依法對該案進行了不公開開庭審理,。開庭審理過程中,,法庭圍繞起訴指控的事實進行調查,,控辯雙方進行舉證,、質證,,并對證人進行交叉詢問,。法庭辯論階段,,控辯雙方就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法律適用,、量刑等問題充分發(fā)表了意見,。對令計劃辯護人提出的符合事實,、于法有據(jù)的辯護意見,,法庭予以采納,。
庭審中,,法庭傳喚證人樓忠福,、崔曉玉等出庭作證,,當庭指證請托令計劃為其謀取利益提供幫助,,并向令計劃或其妻谷麗萍行賄的事實,公訴人,、辯護人就有關事實和細節(jié)對證人進行了詢問,;公訴機關播放證人谷麗萍、潘逸陽等人的作證錄像,,并通過多媒體系統(tǒng),,對指控令計劃的每一起犯罪事實,,一一展示相關證人證言,、書證,、物證照片,、鑒定意見等證據(jù),,以及令計劃本人的供述,,形成了完整的證據(jù)鏈,,證實令計劃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承諾為樓忠福及其子謀取利益,,單獨或與谷麗萍共同索取,、收受樓忠福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465萬余元;為崔曉玉謀取利益,,明知并認可谷麗萍收受崔曉玉給予的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1438萬元,;為潘逸陽謀取利益,單獨收受,、明知并認可谷麗萍收受潘逸陽給予的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761萬余元,;為魏新所在單位謀取利益,對其子令谷向魏新等人索取財物事后知情未予退還,,收受,、索取魏新等人給予的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643萬余元,;為李春城謀取利益,明知并認可谷麗萍收受李春城給予的歐元折合人民幣89萬余元,;為白恩培謀取利益,,收受白恩培給予的財物價值人民幣60萬元;以及為霍克等人職務晉升等提供幫助,,單獨或與谷麗萍共同收受霍克等人給予的財物,。以上受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7708.5383萬元。公訴機關宣讀,、出示了證人霍克等人的證言,、保密管理規(guī)定、密級鑒定意見等證據(jù),,以及令計劃本人的供述,,證實令計劃在擔任中央統(tǒng)戰(zhàn)部部長、第十二屆全國政協(xié)副主席期間,,通過時任中央辦公廳秘書局局長霍克等人,,非法獲取大量國家秘密材料,嚴重破壞了國家保密制度,。公訴機關宣讀,、出示了相關證人證言、人事檔案資料,、戶口遷移證,、房屋買賣協(xié)議等證據(jù),以及令計劃本人的供述,,證實令計劃濫用職權,,為特定關系人陳×、張××及其親屬在調動工作,、購買房屋,、晉升職務、遷移戶口等事項上提供幫助,,致使公共財產(chǎn),、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并造成特別惡劣的社會影響,。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實,,令計劃當庭表示全部接受,沒有意見,。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令計劃受賄數(shù)額特別巨大;非法獲取大量國家秘密,犯罪情節(jié)嚴重,;濫用職權,造成特別惡劣的社會影響,,犯罪情節(jié)特別嚴重,。但鑒于其案發(fā)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認罪悔罪表現(xiàn)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依法可從輕處罰。根據(jù)令計劃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法庭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據(jù)了解,,令計劃在庭審最后陳述時說,我接受全部指控,,服從判決,,今天的庭審對我來說刻骨銘心,在審判長依法公正的主持下,,整個庭審莊重,、嚴謹、理性,、文明,,體現(xiàn)了依法庭審和人文關懷的有機結合,我真誠感謝法院,,感謝檢察院,,感謝兩位律師。
2016年5月13日,,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將令計劃案起訴至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據(jù)介紹,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下達的指定管轄決定書受理該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向令計劃送達了起訴書副本,同時告知其相關訴訟權利和義務,。令計劃委托的兩位律師多次會見令計劃,,查閱了全案卷宗。開庭前,,法庭召集由公訴人,、被告人、辯護人參加的庭前會議,,就管轄,、回避,、庭審方式、是否申請非法證據(jù)排除,、是否申請證人出庭等與審判有關的問題聽取了控辯雙方的意見,,組織控辯雙方進行了庭前證據(jù)展示。案件處理過程中,,司法機關充分保障了令計劃及其辯護人依法享有的各項訴訟權利,。(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