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派出所下月起不再出具14個事項證明
公安部等12個部門于近日聯合出臺《關于改進和規(guī)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的意見》,自2016年9月1日起實施,。12個部門還專門印發(fā)通知,,就做好貫徹落實工作提出明確要求。
《意見》規(guī)定凡是公民憑法定身份證件能夠證明的事項,,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證明,;依法不屬于公安派出所法定職責的證明事項,由主管部門負責核實,。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護照是公民法定身份證件,,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對于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護照完全能夠證明的以下9類事項,,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予認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證明:
1、公民姓名,。
2,、公民曾用名。
3,、公民性別,。
4、公民身份號碼(含15位升18位證明),。
5,、公民民族成份。
6,、公民出生日期,。
7、公民出生地,。
8,、公民籍貫。
9,、公民戶籍所在地住址,。
(二)對于下列5類事項,凡居民戶口簿能夠證明的,,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予認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證明:
1、戶口遷移情況,。
2,、住址變動情況。
3,、戶口登記項目內容變更和更正情況,。
4、注銷戶口情況,。
5,、同戶人員與戶主間的親屬關系。
(三)對于需要證明的下列6類事項,,由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以下方式辦理:
1、需證明當事人婚姻狀況的,,憑當事人在使用部門的個人聲明和能夠提供的結婚證,、離婚證、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或者離婚證明書,、配偶死亡證明等有效證件,、證明材料證明,需要核查的,由使用部門按照規(guī)定進行核查,。
2,、需證明當事人文化程度的,憑學歷證書,、學位證書或者學校,、相關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書證明,或者依法辦理公證,。
3,、需證明當事人正常死亡或者經醫(yī)療衛(wèi)生機構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的,由醫(yī)療衛(wèi)生機構簽發(fā)《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推斷)書》,。
4,、異地居住退休人員需辦理領取養(yǎng)老金資格認證的,由異地居住退休人員到居住地所在街道(鄉(xiāng)鎮(zhèn))勞動保障工作機構或者縣(區(qū))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認證手續(xù),。
5,、因公民個人或者有關部門和單位工作人員填寫、錄入差錯等原因,,致使公民在有關部門或者單位的登記信息與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護照登記信息不一致,,需證明兩者為同一人的,由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核查,,公安部門根據職責提供必要協助。
6,、需證明當事人未登記戶口的,,區(qū)分以下情形辦理:因補發(fā)《出生醫(yī)學證明》需核實新生兒未申報出生登記的,由衛(wèi)生計生行政部門向公安部門核查,;因申報戶口登記時需核實當事人未在其他地方登記戶口的,,由公安部門負責核查;因出國(境)定居需要辦理無戶籍公證的,,由公證機構向公安部門核查,。
公民在辦理相關社會事務時,無法用法定身份證件證明的事項,,需要公安派出所開具相關證明的,,由公安派出所根據具體情況予以辦理。主要包括下列9類情形:
1,、戶口登記項目內容變更更正證明,。公民更正或者變更姓名,、性別,、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等5項戶口登記項目內容,,或者因戶口遷移,憑居民戶口簿無法證明的事項,,需要開具相應證明的,,公安派出所應當查閱戶籍檔案并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