韋其湖用一件黑色長袖襯衣包裹鄧杰興頭部后,再用透明塑料膠紙捆綁嚴實,當車開到順德轄區(qū)內一大橋上,鄭展江、韋其湖,、韋振增合力將鄧杰興拋入順德區(qū)杏壇鎮(zhèn)一河內,。張超明則叫朋友在開平市某路口給了鄭展江4萬元。事后,鄭展江與羅志強一同去到廣州,要求張超明支付剩余酬金,因蕭裕超未支付酬勞,導致鄭展江一直未能收取剩余酬金,。
2014年10月14日,群眾在佛山市順德區(qū)杏壇鎮(zhèn)北水堤圍河段發(fā)現鄧杰興的尸體,。經法醫(yī)鑒定,鄧杰興是機械性窒息死亡。2014年10月30日,韋振增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判決
三人被判死刑
經兩次庭審,昨日上午,10名涉案人員再次出現在廣州中院第二法庭被告席上,。
法院認為,蕭裕超為了打擊報復,出資由張超明糾集被告人羅志強、鄭展江,、陳曉燕,、韋其湖、韋振增,、袁大廳,、黎釗、鄭錫桂,共同以暴力方法挾持被害人鄧杰興;在組織,、實施挾持的過程中,鄭展江,、韋其湖、張超明,、韋振增,、羅志強經通謀后合伙殺害了鄧杰興。
根據口供,張超明在與羅志強和鄭展江商議時,就曾提議過殺人,具有殺人同謀,。動機上,張超明收下蕭裕超的巨額現金,卻一直沒辦法“整倒”鄧杰興,不僅擔心身份敗露,還一直受到蕭裕超施加的壓力;另外,劫持鄧杰興后,若事后鄧仍活著,他也難逃刑事責任,。
張超明殺人動機明確,且在殺人行動中提供幫助,在殺人行為完成后還支付過酬金,已構成故意殺人罪。
針對蕭裕超及其辯護人提出的其行為不構成非法拘禁的意見,法院認為,根據現有證據,足以證明蕭裕超主觀上具有限制鄧的意圖,并在實際行動中指示,、縱容羅志強和鄭展江等人劫持拘禁鄧杰興,。
法院指出,二人在案發(fā)前就因村長選舉產生矛盾,后蕭裕超在村中建加油站的事宜,也受到鄧杰興的阻撓;蕭裕超為報復鄧杰興,還向張超明支付巨款,以舉報貪污為名,行打擊報復之實。
蕭裕超和張超明兩人商定,以江西民警辦案為由劫持鄧杰興,。法院認為,蕭裕超具有本科學歷,又曾任村官,不可能不清楚紀委查案的正常程序,在明知張超明身份為假的情況下,仍支持其犯罪,非法拘禁罪名明確,。
因此,鄭展江、韋其湖,、張超明,、韋振增、羅志強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或有期徒刑12年,、15年不等;蕭裕超,、陳曉燕、袁大廳,、黎釗,、鄭錫桂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至4年不等,。其中鄭展江、韋其湖,、張超明被判死刑;蕭裕超則被判有期徒刑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