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在現(xiàn)場處置犯罪行為人準備實施或者正在實施暴力犯罪行為,,經(jīng)口頭警告無效的,,可以視情向天空等安全方向鳴槍警告,;來不及口頭警告的,可以直接鳴槍警告,;來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導致更為嚴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開槍射擊。
此事中民警是否可以使用武器
王永杰表示,,如果符合公安部規(guī)定的條件,,警察開槍傷到對其有嚴重人身危險的村民,則不需要擔責,。
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律師韓驍認為,,本次事件中,警察在依法行使職權(quán),,部分堵路村民已經(jīng)有圍攻警察的行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九條第一款第(十)項規(guī)定的“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暴力襲擊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行為,,人民警察可以依法使用武器,。
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如導致圍攻村民受傷,屬于執(zhí)行公務的行為,,無需承擔責任,。但如果人民警察在依法使用警械、武器過程中,,造成無辜人員傷亡或者財產(chǎn)損失的,,由該人民警察所屬機關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guī)定給予補償。
圍攻持槍警察承擔什么責任
王永杰稱,,視頻中,,有村民與持槍警察發(fā)生糾纏,村民應該是認為警察鳴槍不必要,,追問警察為何鳴槍,,而持槍警察也一直在步步退讓,保持了克制,,事態(tài)沒有惡化,。
在該視頻中,警察的槍沒有被搶走,。村民搶槍的故意不明顯,,不宜輕易認定為妨害公務罪。如果警察的槍被搶走,,搶槍人涉嫌妨害公務罪,。本案中,有警察受傷,公安機關可以根據(jù)情況調(diào)查警察受傷的具體原因和傷害的程度,,本著刑法謙抑性的精神,,決定對行為人采取措施的由輕到重的順序是警告、罰款,、治安拘留,、刑事拘留。
警方是處理事發(fā)糾紛的中立的第三方,,本案實質(zhì)上是村民與砂石料場的群體性糾紛引起,,村民的原本的訴求未解決,如果再有村民被判刑,,長遠來看,,會影響當?shù)鼐耜P系。當然,,對這些村民進行必要的法治教育還是必須的,。
而韓驍律師則表示,本案中搶奪人民警察槍支的行為,,屬于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相關人員已涉嫌妨害公務罪,,可能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的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