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此,杜善堂提出上訴,,理由為受賄數(shù)額不是110萬元,,應當為50萬元。此外,,上訴人主動交待辦案機關(guān)不掌握的受賄事實,,應認定為自首,,應減輕判處。希二審法院予以改判,。
2016年8月22日,,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5)同刑終字第160號刑事判決。
二審判決認為,,上訴人杜善堂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受賄罪,,原判定罪準確,。
上訴人杜善堂及其辯護人提出上訴人系自首的意見,但從現(xiàn)有證據(jù)看并不能證實上訴人系自動投案,,也不能證實上訴人在偵查期間主動供述了偵查機關(guān)未掌握的犯罪事實,,原審判決未認定上訴人杜善堂系自首正確,故上訴人杜善堂及其辯護人所提該意見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納,。
上訴人杜善堂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積極退贓,,可以從輕處罰,。
二審判決顯示,維持大同市城區(qū)人民法院(2015)城刑初字第168號刑事判決第二項,。(即:隨案移送贓款110萬元,,宣布沒收,上繳國庫,。)
撤銷大同市城區(qū)人民法院(2015)城刑初字第168號刑事判決第一項(即:被告人杜善堂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chǎn)人民幣十萬元),。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杜善堂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