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13日,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無錫市原副市長嵇克儉受賄,、濫用職權案,,對被告人嵇克儉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交國庫,。
嵇克儉資料圖
經審理查明,2002年至2014年,,被告人嵇克儉利用擔任中共江陰市委副書記,、江陰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管委會主任、無錫新區(qū)管委會主任,、無錫市副市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項目投資、資金撥付,、職務調整等事項上謀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351萬余元,;濫用職權造成國家財產損失人民幣415萬余元,。
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嵇克儉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濫用職權罪,。鑒于嵇克儉到案后如實供述全部受賄事實及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濫用職權事實,積極檢舉他人犯罪,,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jié),,依法可對其受賄犯罪從輕處罰,,對濫用職權犯罪減輕處罰。
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