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0日,,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中央紀委第四紀檢監(jiān)察室原主任魏健受賄案,,對被告人魏健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二百萬元,;對魏健受賄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魏健
經審理查明,2002年至2014年4月,,被告人魏健在擔任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中央紀委案件審理室副主任,、第五紀檢監(jiān)察室副主任,、主任、第二紀檢監(jiān)察室主任,、第四紀檢監(jiān)察室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企業(yè)項目推進,、案件受理,、職務調整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5415.994483萬元,。
聊城中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魏健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鑒于魏健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檢舉揭發(fā)他人涉嫌重大違法犯罪的線索,,經查證屬實,具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經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