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長春1月23日電2017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在巡回點,、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原審被告人孫寶國等人故意殺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敲詐勒索等再審案公開宣判,當庭宣告原審被告人孫寶民等九人無罪,;對原審被告人孫寶國等6人的刑罰予以改判,。
孫寶國、孫寶民、孫寶東兄弟從上世紀九十年代初開始,,在吉林省長春市凱旋路鋼材市場承租門市銷售鋼材,。1996年3月12日凌晨,孫寶國,、孫寶東等人攜購買鋼材的現金30余萬元到達遼寧省鞍山市火車站,,遭拉客出租司機等十余人持械圍毆,掏出隨身攜帶的刀具還擊,,致一人死亡,、二人重傷、二人輕傷,。1997年,,遼寧省鞍山市鐵東區(qū)人民法院對孫寶國、孫寶東以故意傷害罪(防衛(wèi)過當)判處有期徒刑并適用緩刑,。2008年吉林省司法機關在查處孫寶國等人“涉黑案”時,,該判決經協調被撤銷,該起犯罪事實被并入“涉黑案”中重新審判并被改判為故意殺人罪,,一審判處孫寶國死刑,,孫寶東無期徒刑;二審改判孫保國死緩刑,,孫寶東有期徒刑十五年,。
1999年至2002年間,孫氏兄弟及其雇工曲海文,、周艷圣等人因鋼材款等糾紛,,先后實施了故意傷害、非法拘禁等多起犯罪,。吉林省長春市寬城區(qū)人民法院,、綠園區(qū)人民法院在2007年之前已分別定罪判刑,且所判刑罰均已執(zhí)行完畢,。2008年后,,吉林省有關司法機關將上述判決撤銷并啟動再審,與尚未追訴的其他違法犯罪行為一起并入孫寶國等人“涉黑案”予以追訴,,且加重多名原審被告人的刑罰,。孫寶國、孫寶東,、孫寶民不服,,分別向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被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后,,孫寶國,、孫寶東的親屬及孫寶民分別向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提出申訴,。
2015年12月16日,、17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5)刑監(jiān)字第142號、第143號,、第144號再審決定,,提審該案。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依法組成合議庭,,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第二巡回法庭庭長胡云騰大法官擔任審判長,主審法官虞政平,、齊素為合議庭成員,。再審期間,合議庭查閱了該案全部卷宗及相關材料,,提訊了在押的被告人,,審查了被害人提交的書面材料,當面聽取了有關被害人的意見,;應原審被告人孫寶東辯護人的申請,,調取了多份證據。2016年9月19日,,再審合議庭在第二巡回法庭召開庭前會議,,就管轄、回避,、申請調取證據等問題聽取檢辯雙方意見,,梳理原判認定的事實證據,明確檢辯雙方爭議焦點,。并就案件中存在的疑難,、爭議問題,專門召開專家論證會,,聽取權威法學專家意見,;多次約談申訴人及其代理人,聽取其意見,,依法保障其訴訟權利,;多次聽取最高人民檢察院意見。最高人民檢察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的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能認定孫氏兄弟等人構成故意殺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和敲詐勒索等罪。
最高人民法院改判的主要理由是:原判認定孫寶國,、孫寶東故意殺人主要是依據案發(fā)十余年后重新取得的被害人陳述及新出現的證人證言等言詞證據,。但是,這些新言詞證據雖然改變了案發(fā)當時證言的內容,,對被告人更為不利,,但這意味著被害人當年包庇了被告人,不合常理,,且得不到現場勘查筆錄,、鑒定結論印證,其真實性,、合法性存疑,不應作為定案的依據,。原判認定孫寶國等人實施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證據不足,,黑社會性質組織必須具備的組織性、經濟性,、行為性,、非法控制性等特征,均沒有確實充分的證據予以證實,。原判認定孫寶國等人敲詐勒索犯罪,,因孫寶國等與各被害人間存在實際的債權債務糾紛,認定孫寶國等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證據不足,,認定孫寶國等人敲詐勒索犯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原判認定的多起犯罪已過追訴期限,,應依法宣告無罪,。原判認定的多起犯罪之前已經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認定。這些裁判的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和政策把握并無錯誤,,其既判力、安定性和權威性應當得到尊重和維護,,在2013年新的刑事訴訟法生效以后,,還將原判撤銷重新追究各被告人刑事責任,違反法律和司法解釋規(guī)定,,違背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不符合刑事司法應當謙抑的理念。
宣判后,,法庭向各原審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出庭履行職務的檢察員送達了再審判決書,,將正在服刑的孫寶國、孫寶東,、曲海文,、周艷圣當庭予以釋放,,并就尊重,、服從判決和相關國家賠償事項作了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