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聶案精神賠償創(chuàng)歷史:“破例賠償”是進步
據(jù)新京報報道,日前,,聶樹斌父母收到河北高院寄送的國家賠償決定書,各項賠償共計268萬余元,其中人身自由賠償金52579.1元,,死亡賠償金、喪葬費126.482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30萬元,,聶母張煥枝個人的撫養(yǎng)費6.4萬元。
與之前再審改判無罪的冤案相比,,聶案中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金額,,刷新了歷史紀錄。與聶案類似的,,執(zhí)行死刑后再審改判無罪的呼格案,,2014年底內蒙古高院賠償金共計約2059621元,其中精神損害撫慰金100萬元,。去年平反的蒙冤入獄23年的陳滿案,,海南高院共計賠償275萬余元,含精神損害撫慰金90萬元,。
對于經(jīng)再審改判無罪,,但被告人已被執(zhí)行死刑的案件,根據(jù)《國家賠償法》規(guī)定,,賠償范圍涉及四部分: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生前被羈押期間的限制人身自由賠償金,,死者生前扶養(yǎng)的無勞動能力的人的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
其中前三項明確按照統(tǒng)一標準計算金額,。死亡賠償金,、喪葬費,按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支付,;限制人身自由的賠償金,,每日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對死者生前扶養(yǎng)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支付標準參照其戶籍所在地或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給付至其死亡時止,也可協(xié)商確定并一次性支付,。
唯一存在較大變數(shù)的,,是精神損害撫慰金。根據(jù)相關司法解釋,,精神損害撫慰金數(shù)額“原則上不超過人身自由賠償金,、生命健康賠償金總額的35%”,最低不少于1000元,。聶案中,,人身自由賠償金、生命健康賠償金兩項合計131.7萬余元,,按35%計算,,可能獲得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則上不超過”46萬余元。
很顯然,,130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遠超“35%”的原則性限制。類似的突破,,之前屢有發(fā)生,。前幾年獲賠的張氏叔侄案、念斌案,,去年獲賠的陳滿案,、許金龍案等,其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金額,,均遠高于該標準,。
這種較大幅度調高精神撫慰金賠償標準的做法,值得充分肯定,。在我國目前的死亡賠償金,、限制人身自由賠償金仍偏低的背景下,調高精神撫慰金的賠償標準,,是種必要的彌補,,也是實現(xiàn)有效救濟、體現(xiàn)司法公正的要求,。據(jù)此,,聶案精神撫慰金賠償確定為130萬元,雖創(chuàng)了新高,,但并不意外,。
精神損害撫慰金的不斷提高,一定程度上緩解了我國國家賠償范圍窄,、賠償標準低的問題,。同時,,也暴露出我國國家賠償立法的先天性不足,有必要考慮從立法上根本解決,。
目前,,我國的國家賠償,仍然停留在保障公民最基本的生活和生存所需的初級階段,,而非等額,、充分地給予受害者賠償,被謔稱為“補發(fā)工資”,。冤獄賠償?shù)臉藴?,仍然是撫慰性的、象征意義上的,,既未達到等額、補償性賠償?shù)囊?,更未確立出懲罰性賠償,。
隨著法治進步,國家賠償立法亟待變革,。未來,,有必要進一步解決賠償范圍窄、標準低的問題,,走出象征性賠償?shù)牧⒎骄?,確立等額賠償和懲罰性賠償并舉的立法原則。惟有如此,,才能保護公民合法權益,,有效懲戒、震懾枉法違法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人死不能復生,,雖然再多的賠償,都無法喚醒不可重生的生命,,但對國家而言,,除了檢討司法避免冤錯外,給予死者親屬以足額的賠償,,是對死者和生者的告慰,,也能體現(xiàn)出對冤獄應有的態(tài)度和擔當??梢韵嘈?,聶案精神賠償雖創(chuàng)新高,但并不是終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