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發(fā)后,,多名和張某一起工作生活過的親戚,、同事稱他脾氣倔,做事容易沖動,,平時喜歡用手機看電視,、電影,尤其是特別喜歡看鬼片,、恐怖片等,。
法庭上,張某辯稱,,自己只是想劃人,沒想到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嚴重后果,;辯護人稱張某是臨時起意,,屬于間接故意殺人,請求法院從寬,、從輕處罰,。
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采用持刀割頸方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gòu)成故意殺人罪,。被告人張某為發(fā)泄自己的情緒,帶刀外出隨意選人加害,,供述稱“不管是男是女,、只要是個人就可以”,后攔乘被害人宋某駕駛的電瓶三輪車,,選擇行至南通農(nóng)場偏僻處停車,,采用割頸方式將與其無任何矛盾的宋某殺死,,其人身危險性極大,犯罪后果極其嚴重,,社會影響極其惡劣,,依法應(yīng)予嚴懲。其歸案后雖能如實供述自己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jié),,并自愿認罪,但并不足以對其從寬處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本文原題為《生日當(dāng)天殺害一殘疾人只為解悶兇手一審被判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