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太面對檢察機關(guān)調(diào)取證人證言時的表現(xiàn),,是親人,、朋友、同事間最正常表現(xiàn),,就是“不作證”,,以為這樣就可以幫助“不入罪”,,至少是“不加害”,,這樣貪官們就可以繼續(xù)過著讓人羨慕的幸福生活。其實,,這里面要說的有兩點:
第一,,法律規(guī)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義務,,這是法律義務,;
第二,當反貪辦案部門開始找證人作證的時候,,多半是犯罪嫌疑人已經(jīng)開始交代,,并且悔罪心理特別強烈,希望事情能盡快了結(jié),,以便重新開始,,這時其愧疚之情也特別濃郁,希望盡早使身邊的人不受驚擾和牽連,,如實作證就是對犯罪嫌疑人自我救贖的最大幫助,。
所以,面對偵查機關(guān)獲取證人證言時,,履行作證義務才最符合犯罪嫌疑人期待,,如實作證絕對不是“加害”,反而恰恰就是對犯罪嫌疑人最大的幫助,,是精神救贖的正道,;如實作證就是一種“超度”,幫助犯罪嫌疑人早日解脫獲得重生,,此乃善行,,勝造七層浮屠。
乙太——她“一夫當關(guān)”阻止搜查
在辦案過程中,,乙某提醒我們,,如果他妻子有魯莽之舉,希望辦案人員別計較,。雖然有預防針在先,,但當我們手持搜查證和工作證敲開乙某頂層400平米豪宅的門時,還是大吃一驚,。
乙太呈“大”字佇立在門口,,大聲地喊道“我這屋子里的東西,,都是我姐的,,你們無權(quán)拿走”。我們依法出示搜查證,,介紹此次搜查的見證人,,說明搜查目的,。進屋后,我們看見乙太姐姐一邊打包物品一邊喊“這東西都是我的,,這屋子里的東西都是我的…”在我們查找目標證據(jù)的過程中,,觸手之處,都有乙太的大聲哭鬧撒潑“那是我姐的,,你們不能拿”,,然后從我們手中奪走塞她姐懷中。
搜查這么嚴肅的事情,,不能演變?yōu)榕c婦人撕扯,,我們立刻制止乙太,并再次告知“任何單位和個人,,有義務按照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guān)的要求,,交出可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物證、書證,、試聽資料等證據(jù)”,,向其說明阻礙搜查、妨礙公務應負的法律責任,。最后,,她停止哭喊,進入無聲模式,,卻全程怒視我們,,臉上毫無愧疚之意。
法律明文規(guī)定了辦案機關(guān)依法搜查的權(quán)力,,同時,,對于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jù),,或者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刑法》規(guī)定了“幫助毀滅,、偽造證據(jù)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