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還查明,,2013年10月至2014年6月,,被告人劉克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借款理由,,騙取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等11310萬元,;被告人劉克勝在擔任桐城市民生融資擔保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間,,利用其職務之便,,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非法占有民生公司1726.2萬元,。
法院另查明,,2013年4月、2014年5月,,被告人劉克勝為謀取時任桐城市房產(chǎn)局局長黃傳武(另案處理)在辦理房產(chǎn)過戶等業(yè)務以及挪用公款給劉克勝使用等方面的關照,,送給黃傳武現(xiàn)金25萬元和純金貔貅一樽(價值325.3萬元)。
法院綜合被告人劉克勝,、劉珍的犯罪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宣判后,,被告人劉克勝當庭表示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