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個人不再享受住房補貼,、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津補貼免稅優(yōu)惠政策,,應按規(guī)定享受專項附加扣除。
八,、除上述銜接事項外,,其他個人所得稅優(yōu)惠政策繼續(xù)按照原文件規(guī)定執(zhí)行。
九,、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執(zhí)行,。下列文件或文件條款同時廢止:
(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第一條;
(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第四條第(一)項,;
(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單位低價向職工售房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3號)第三條,;
(四)《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年金職業(yè)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103號)第三條第1項和第3項;
(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而從雇主取得折扣或補貼收入有關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8〕9號),;
(六)《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企業(yè)營銷員(非雇員)取得的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8〕13號),;
(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9〕178號);
(八)《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有企業(yè)職工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0〕77號),;
(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5〕9號)第二條,;
(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營銷員取得傭金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454號);
日前,,財政部,、稅務總局和科技部三部門下發(fā)了《關于企業(yè)委托境外研究開發(fā)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下簡稱《通知》),《通知》對有關稅收優(yōu)惠政策進行了明確
跨境電商政策調整 財政部網站30日消息,,我國將自2019年1月1日起,調整跨境電商零售進口稅收政策,,提高享受稅收優(yōu)惠政策的商品限額上限,,擴大清單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