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亂港頭目黎智英涉兩案今提堂,,候?qū)徠陂g不得離港
黎智英到法庭應訊(圖源:香港“東網(wǎng)”)
【海外網(wǎng)5月5日綜合報道】據(jù)港媒報道,亂港頭目,、“壹傳媒”創(chuàng)辦人黎智英因為涉嫌于2017年刑事恐嚇記者,以及于去年8月31日,與香港前立法會議員李卓人及民主黨前主席楊森涉嫌參與未經(jīng)批準游行,,于2月底被捕,今日(5日)下午分兩案在西九龍法院提堂,。
黎智英否認一項刑事恐嚇案,,法官要求黎智英在候?qū)徠陂g不得離港,并定期到警署報到,。
據(jù)《星島日報》報道,,法庭先處理黎智英涉嫌前年刑恐記者一案,黎智英否認指控,。
法官準許被告以現(xiàn)金4000港元保釋,,但
要求黎智英在候?qū)徠陂g不得離港,在報稱地址居住,,逢周三晚上6時至9時到九龍城警署報到,,不得接觸控方證人。審期待定,。
至于第2宗涉嫌非法集會案件,,3人暫時毋須答辯。法官將第二宗案件押后到5月18日下午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以待控方當日方便處理其他同類罪行的案件,。控方補充,,3名被告同時牽涉去年8月28日,,10月1日和20日的未經(jīng)批準集結(jié)。
報道稱,有關刑事恐嚇的控罪稱,,黎智英于2017年6月在維園涉嫌刑事恐嚇進行正常采訪的《東方日報》男記者,,違反香港法例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24條。參與未經(jīng)批準的集結(jié)罪是指黎智英于去年8月31日與李卓人及楊森,,涉嫌參與于灣仔至中環(huán)區(qū)的未經(jīng)批準集結(jié),,違反香港法例245章公安條例17條。根據(jù)法例,,兩項罪名的最高刑罰均是入獄5年,。
“東網(wǎng)”此前曾在報道中還原了黎智英涉嫌犯下兩宗罪的事發(fā)現(xiàn)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