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被害人遭到趙黎平的追殺,趙黎平第一次殺害被害人未果,,被害人曾試圖報警,,但終遭到趙黎平殺害,,這一點說明趙黎平想致人死亡的主觀故意非常明顯;
第二,,趙黎平在警界任職四十余年,,并且身居高職和要職,對法律的規(guī)定以及殺人的后果應該非常清楚,,做出這種行為,,足見其主觀惡性非常惡劣;
第三,,趙黎平的行為直接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
第四,目前從報道來看,,被害人無過錯,;
第五,從社會公序良俗的角度,,趙黎平與被害人有感情糾葛,,也可能是情人關(guān)系。在這種情況下痛下殺手,,社會公眾從道德上難以接受,,社會危害性和影響都極其惡劣;
第六,,在反腐力度加強的大環(huán)境下,,趙黎平事件給官員形象“抹黑”,這也是其社會影響惡劣的一個方面,。
第七,,作為一個省部級官員,親手用槍打死人,這個事件十分特殊和罕見,,具有事發(fā)型的典型效應,,這也或?qū)⒊蔀槠鋾慌刑帢O刑的一個考量因素。同時,,除了涉嫌故意殺人,,趙黎平還涉嫌職務犯罪,朱明勇表示,,一旦查明,法院會對趙黎平數(shù)罪并罰,,合并執(zhí)行,,但如果是判處趙黎平死刑,不論其他罪名的刑罰怎樣,,都將對其執(zhí)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