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武漢9月10日專電(記者李勁峰)備受社會關注的武漢市漢陽區(qū)高空拋物導致女嬰小欣怡傷殘索賠案,,近日在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宣判。法院終審駁回上訴業(yè)主的訴求,,維持業(yè)主共同補償小欣怡36萬多元的一審原判,。
2014年11月,出生40多天的女嬰小欣怡在漢陽區(qū)世紀龍城小區(qū)11棟2號樓下曬太陽,,被高空拋擲的水泥塊砸傷,。小欣怡被送往醫(yī)院救治,,并被法醫(yī)鑒定為七級殘疾。小欣怡家人未能找到肇事者,,將該棟樓除一樓外的32層共128戶業(yè)主起訴至法院,。
漢陽區(qū)人民法院審理認為,世紀龍城小區(qū)11棟2單元2樓及以上1號,、2號,、3號房均有致害的可能和部分控制風險的能力,一審判令其中89戶房屋的業(yè)主共同補償小欣怡36.3萬多元,。
一審判決后,,陳某某等47名業(yè)主向武漢市中院提起上訴,請求法院對涉案石塊的拋物責任樓層進行科學檢測,,改判業(yè)主不承擔責任等,。
武漢市中院審理認為,上訴人提出的通過科學技術檢測或試驗來確定涉案樓層的范圍訴求,,因現場沒有親歷者目擊事故經過,,無法再現過程,加上公安機關現場勘查,、提取DNA均未確定實際侵權人,,所以無法通過現有的科學技術手段完全再現或還原客觀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