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政解| 網購七日無理由退貨實施辦法公開征求意見 關于退貨有哪些新規(guī)?
新京報快訊(記者李婷婷)國家工商總局今日在官網公布了《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并從即日起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明確,,網絡商品銷售者應當履行七日無理由退貨義務,。退貨時,應保證商品完好,,同時應將贈品一并退回,。經營者采用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該辦法自2017年3月15日起施行。
處罰方面,,網絡商品銷售者違反本辦法相關規(guī)定,,擅自擴大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的商品范圍的,將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退貨范圍:試用后價值貶損較大的商品不使用退貨規(guī)定
根據(jù)此辦法,,網絡商品銷售者應當履行七日無理由退貨義務。選擇無理由退貨的消費者應當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向網絡商品銷售者發(fā)出退貨通知,。七日期間自消費者簽收商品的次日開始起算,。網絡商品銷售者應當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向消費者返還已支付的商品價款。
同時,,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應當引導和督促平臺上的網絡商品銷售者履行七日無理由退貨義務,,進行監(jiān)督檢查。
哪些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記者從工商總局了解到,,除新消法規(guī)定的四種類型的商品外,此次公開的征求意見稿還明確了三類商品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guī)定,。
其中,,新《消法》規(guī)定的四類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guī)定的商品包括消費者定作的商品包括:鮮活易腐的商品,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shù)字化商品,,及交付的報紙和期刊。
此外,,三種性質的商品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可以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guī)定,其中包括拆封后易導致商品性質改變,、影響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一經激活或者試用后價值貶損較大的商品;銷售時已明示的臨近保質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退貨要求:退貨商品應完好 開封查驗不影響“完好”
《征求意見稿》要求,消費者退回的商品應當完好,。
何為完好,?此《征求意見稿》擬規(guī)定,商品能夠保持原有品質、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標標識等齊全的,,視為商品完好,。對超出查驗和確認商品品質、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導致商品價值貶損較大的,,視為商品不完好。
對于消費者較關注的開封商品能否退貨,,《征求意見稿》擬規(guī)定,,消費者基于查驗需要而打開商品包裝,或者為確認商品的品質,、功能而進行合理的調試不影響商品的完好,。這也就意味著,商品包裹開封查驗后,,不影響其“完好“仍可退貨,。
其中還規(guī)定,消費者退貨時應當將商品本身,、配件及贈品一并退回。贈品包括贈送的實物,、積分,、代金券、優(yōu)惠券等形式,。如果贈品不能一并退回,,經營者可以要求消費者按市場價支付贈品價款。商品退回所產生的運費依法由消費者承擔,。
消費者采用積分,、代金券、優(yōu)惠券等形式支付貨款的,,網絡商品銷售者在消費者退還商品后應當以相應形式返還消費者等,。
專家點評:建議電商平臺設置“退貨商品專區(qū)”
關于此次《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中消協(xié)律師團團長,、律師邱寶昌對新京報記者表示,,辦法中的規(guī)定大多符合新《消法》,對保護消費者權益有很大好處,。
同時,,對于其中提到的“一經激活或者試用后價值貶損較大的商品”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邱寶昌認為這項規(guī)定值得商榷,。
他解釋道,,“一經激活或者試用后價值貶損較大的商品”主要是電子商品,,激活試用后退貨,商家會有一定損失,,此項可以減少商家和企業(yè)的損失,,有一定合理性。但根據(jù)目前新《消法》的規(guī)定,,其中規(guī)定了4類不適用退貨商品及“根據(jù)商品性質不宜退貨”,,而非“商品價值”,《消法》中沒有此類關于價值貶損,、價值大小影響退貨的規(guī)定,。因此,工商部門通過部門規(guī)章提出的此項規(guī)定,,可能存在突破上位法的問題,。
邱寶昌建議,這項規(guī)定可以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正《消法》增加此類規(guī)定,。
此外,,他提出,無理由退貨實施了兩年多,,退貨了之后怎么辦,?如果退貨后商品再次銷售,會涉嫌欺詐消費者,。他建議,,每個電商平臺都應該設置“退貨商品專區(qū)”,讓消費者有知情權,,應提供一定的優(yōu)惠折扣,,讓消費者自主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