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云資料圖
2016年10月19日,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山西省委原常委,、統(tǒng)戰(zhàn)部長白云受賄案,,對被告人白云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chǎn)人民幣二百萬元,;對白云受賄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jīng)審理查明:2004年至2013年,,被告人白云先后利用擔任呂梁地委副書記,、呂梁市委副書記、陽泉市委副書記,、陽泉市人民政府市長,、陽泉市委書 記,、山西省委常委、統(tǒng)戰(zhàn)部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企業(yè)改制,、承攬工程,、職務調(diào)整晉升等事項上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 1781.83015萬元,。
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白云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鑒于白云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依法可以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