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27日,,拆遷隊第一次來到賈家舊宅,,與站在屋頂的賈敬龍形成對峙。
被告人賈敬龍家的兩層樓房于2010年4月經第三方機構評估,,第二層評估價值9萬余元,。身為戶主的賈同慶代表全家,,于2010年11月10日與村委會簽訂了舊房搬遷協(xié)議。此后,,賈同慶根據協(xié)議先期取得了兩套樓房,。
賈同慶搬進新房后,賈敬龍不聽全家人的勸告,,拒絕與家人一同搬遷,,堅持要裝修舊房,,準備結婚。賈敬龍父母,、女友以及女友的父母都勸說賈敬龍到新房結婚,,賈敬龍仍一意孤行,因此,,其女友父母認為賈敬龍性格太“硬”,,不同意二人婚事。
2013年2月,,在賈同慶早已搬入新房的情況下,,村委會根據協(xié)議組織拆除賈家舊房,因賈敬龍阻止而停止,。經工作賈敬龍仍不搬走,,村委會于2013年5月7日對賈家舊房實施拆除,為此,,賈敬龍與村委會雙方為拆除舊房發(fā)生沖突,。此后,加之女友與其分手等原因,,賈敬龍對何建華記恨在心,,預謀報復殺害何建華。
本案中,,舊村改造工程是經村民代表大會決定,,并經市政府批準,統(tǒng)一規(guī)劃,、統(tǒng)一實施,;村委會在戶主賈同慶得到兩套新房后,根據賈同慶代表全體家庭成員簽署的拆遷協(xié)議,,組織拆除賈家舊房,,方法雖有不當,但并非何建華個人獨斷所為,,不能成為賈敬龍藐視法律,、肆意殺人的理由,也不能成為對賈敬龍殺人行為從輕處罰的情節(jié),。
問:賈敬龍作案時的精神狀態(tài)是否有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死刑復核過程中是否考慮過對被告人進行精神病鑒定?
答: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本案沒有任何證據反映賈敬龍作案時和作案前后有精神病表現。
賈敬龍預謀作案并精心策劃,,有備而為,,作案動機和報復對象明確,有意選擇特定作案時間,、作案地點,,被抓后對犯罪起因、作案過程等供述詳細,,對作案后果認識充分,,反映出作案時意識清晰,對自身行為的辨認能力及控制能力沒有障礙,。
賈敬龍在歸案后直至最高人民法院復核工作結束前,,其本人及其家屬以及辯護人,均沒有提出賈敬龍患有精神病,,或要求對被告人進行精神病鑒定,。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期間提審賈敬龍時,賈敬龍回答切題,,沒有精神異常表現,。故賈敬龍屬精神正常,無須進行精神病鑒定,。
綜上,,被告人賈敬龍經預謀,持槍當眾殺人,,犯罪情節(jié)和社會影響特別惡劣,手段極其殘忍,,人身危險性極大,,罪行極其嚴重;賈敬龍到案后雖能供認犯罪,,但無悔罪表現等其他可以從輕處罰的情節(jié),,不足以對賈敬龍從輕處罰。一,、二審對賈敬龍判處死刑,,量刑適當。最高人民法院遂對賈敬龍依法核準死刑,。(新華社記者羅沙,、楊帆、孔維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