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荊門9月9日消息(記者左艾甫 荊門臺記者謝安平 通訊員石頭)今日,,記者從湖北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了解到:湖北省十堰市地稅局原黨組書記,、局長楊榮輝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112.52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同時其利用職務便利,,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將公款700萬元供其他單位進行營利活動,構成挪用公款罪,,數罪并罰,,聯合并處罰金60萬元,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半,,日前,,該院已將楊榮輝送交監(jiān)獄服刑。
檢察機關指控稱:2009年1月至2015年8月,,被告人楊榮輝利用擔任宜昌市地稅局局長、十堰市地稅局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湖北三環(huán)專用汽車有限公司,、湖北東藝建筑裝飾有限公司、湖北翔龍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柳寧,、黃少林等20名單位和個人在承接地稅系統工程,、減免稅款、個人職務升遷及調動等事項上謀取利益,,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人民幣123萬元,、電視機5臺和鋼琴1架,折合人民幣共計130.52萬元,。此外,,楊榮輝還挪用公款700萬元。案發(fā)后,,被告人楊榮輝如實供述了挪用公款犯罪事實,,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態(tài)度較好,,涉案贓款已被依法扣押,。
檢察機關認為楊榮輝的行為分別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八條之一,、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應當以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人民法院依法判處,。
之前,楊榮輝(副廳級)涉嫌受賄,、挪用公款一案,,經湖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荊門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