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長沙6月11日電(記者陳文廣)11日,,湖南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邵陽市人民政府原副秘書長,、邵陽城市建設投資經(jīng)營集團有限公司原總經(jīng)理羅少林受賄案二審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8年2月7日,,邵陽市北塔區(qū)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羅少林有期徒刑14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萬元,。繼續(xù)追繳尚未追繳到案的受賄犯罪所得人民幣262萬余元,。一審宣判后,羅少林提出上訴,。
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羅少林在擔任邵陽城市建設投資經(jīng)營集團有限公司總經(jīng)理、邵陽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等職務期間,,非法收受賄賂共計人民幣4640余萬元(其中未遂賄賂款人民幣2610萬元),。
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羅少林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分管,、直接主管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嚴重損害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廉潔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法庭遂依法作出維持原判的二審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