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jié) 向中華人民共和國請求調查取證
第二十八條 外國可以請求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事項協(xié)助調查取證。
外國向中華人民共和國請求調查取證的,,請求書及所附材料應當根據需要載明本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的事項,。
第二十九條 外國向中華人民共和國請求調查取證時,,可以同時請求在執(zhí)行請求時派員到場。經同意到場的人員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服從主管機關和辦案機關的安排,。
第三十條 辦案機關要求請求國保證歸還其提供的證據材料或者物品,請求國作出保證的,,可以提供,。
第五章 安排證人作證或者協(xié)助調查
第一節(jié) 向外國請求安排證人作證或者協(xié)助調查
第三十一條 辦案機關需要外國協(xié)助安排證人,、鑒定人來中華人民共和國作證或者通過視頻,、音頻作證,或者協(xié)助調查的,,應當制作刑事司法協(xié)助請求書并附相關材料,,經所屬主管機關審核同意后,由對外聯(lián)系機關及時向外國提出請求,。
第三十二條 向外國請求安排證人,、鑒定人作證或者協(xié)助調查的,請求書及所附材料應當根據需要載明下列事項:
(一)證人,、鑒定人的姓名,、性別、住址,、身份信息,、聯(lián)系方式和有助于確認證人、鑒定人的其他資料,;
(二)作證或者協(xié)助調查的目的,、必要性、時間和地點等,;
(三)證人,、鑒定人的權利和義務;
(四)對證人,、鑒定人的保護措施,;
(五)對證人、鑒定人的補助,;
(六)有助于執(zhí)行請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三條 來中華人民共和國作證或者協(xié)助調查的證人、鑒定人在離境前,,其入境前實施的犯罪不受追訴,;除因入境后實施違法犯罪而被采取強制措施的以外,其人身自由不受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