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發(fā)布《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 為貫徹落實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現(xiàn)予以發(fā)布" />
扣繳義務人對納稅人向其報告的相關基礎信息變化情況,,應當于次月扣繳申報時向稅務機關報送,。
第六條 扣繳義務人向居民個人支付工資、薪金所得時,,應當按照累計預扣法計算預扣稅款,,并按月辦理扣繳申報。
累計預扣法,,是指扣繳義務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nèi)預扣預繳稅款時,,以納稅人在本單位截至當前月份工資,、薪金所得累計收入減除累計免稅收入,、累計減除費用,、累計專項扣除、累計專項附加扣除和累計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額為累計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適用個人所得稅預扣率表一(見附件),,計算累計應預扣預繳稅額,再減除累計減免稅額和累計已預扣預繳稅額,,其余額為本期應預扣預繳稅額,。余額為負值時,暫不退稅,。納稅年度終了后余額仍為負值時,,由納稅人通過辦理綜合所得年度匯算清繳,稅款多退少補,。
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本期應預扣預繳稅額=(累計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預扣率-速算扣除數(shù))-累計減免稅額-累計已預扣預繳稅額
累計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累計收入-累計免稅收入-累計減除費用-累計專項扣除-累計專項附加扣除-累計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計減除費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納稅人當年截至本月在本單位的任職受雇月份數(shù)計算,。
第七條 居民個人向扣繳義務人提供有關信息并依法要求辦理專項附加扣除的,,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規(guī)定在工資、薪金所得按月預扣預繳稅款時予以扣除,,不得拒絕,。
第八條 扣繳義務人向居民個人支付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時,,應當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預扣預繳稅款:
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減除費用后的余額為收入額,;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減按百分之七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