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8月26日電(記者王茜)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26日決定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斯里蘭卡民主社會主義共和國引渡條約》。這個條約的批準和生效,,有利于加強中斯兩國在司法領域的合作,有利于促進兩國關系的進一步發(fā)展,。
中斯引渡條約除序言和約尾外共22條,,主要內(nèi)容包括:引渡義務,可引渡的犯罪,,應當拒絕引渡的理由,,可以拒絕引渡的理由,國民不引渡,,聯(lián)系途徑,,引渡請求及所需文件,補充材料,,臨時羈押,,對引渡請求作出決定,移交被引渡人,,重新引渡,,暫緩引渡和臨時引渡,,數(shù)國提出的引渡請求,特定規(guī)則,,移交財物,,過境,通報結(jié)果,,費用,,與其他條約的關系,爭議的解決,,生效,、修訂和終止等。
日前,,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上,,外交部副部長樂玉成受國務院委托,對提請審議批準的中斯引渡條約的議案作說明,。他表示,,1957年我國與斯里蘭卡建交,兩國一直保持友好關系,,近年來隨著兩國經(jīng)貿(mào),、人文、防務等領域交往增加,,司法合作需求不斷上升,。
經(jīng)國務院批準,2014年9月,,由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組成中方代表團與斯方代表團就締結(jié)中斯引渡條約舉行了談判,并就條約全部條款達成一致,,2016年4月7日,,中斯兩國代表在北京簽署了中斯引渡條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