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30日,,內蒙古自治區(qū)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青海省人民檢察院原黨組書記,、檢察長蒙永山受賄一案,。
赤峰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2001年至2021年,被告人蒙永山利用擔任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欽州市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廣西壯族自治區(qū)人民檢察院黨組副書記、副檢察長,,青海省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工程承攬,、案件處理、職務提拔等方面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其親屬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2112萬余元,。檢察機關提請以受賄罪追究蒙永山的刑事責任。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蒙永山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fā)表了意見,,蒙永山進行了最后陳述并當庭表示認罪悔罪,。庭審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及社會各界群眾二十余人旁聽了庭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