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李某與崔某建立戀愛關系。二人戀愛期間,,崔某以過節(jié),、生日,、家庭消費等理由向李某索要“愛情紅包”,,李某以轉賬,、匯款等方式向崔某轉款,。后李某與崔某分手,,李某提出其給予崔某的錢款均系借款,,要求崔某償還。崔某拒絕,,李某遂提起訴訟,。
法院經審理查明,李某與崔某戀愛期間,,在短短的2個月內李某向崔某一方轉賬消費達到10萬余元,,結合雙方的經濟實力和消費水平,該金額已經遠遠超出戀愛期間必要費用,,且上述款項并非全部系李某主動贈與,,因此法院確認李某與崔某存在借貸關系。其中,,對崔某以給朋友治病,、給妹妹買鋼琴、償還朋友欠款等原因讓李某轉賬給崔某及其父親的部分予以認定為借款,,金額合計4.5萬元,。而對于李某給崔某其他款項,包括因過生日而轉賬的1314元,、520元,,為發(fā)朋友圈“秀恩愛”轉賬的5200元,雖然沒有轉賬附言,,但基于社會常識,,能夠認定系李某為維持戀愛關系的一般贈與,對該部分費用主張不予支持,。經法院主持,,雙方達成調解協(xié)議,崔某一方向李某支付4.5萬元,。
【說法】依據(jù)民法典相關規(guī)定,,“贈與”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的一種行為,。通常情形下,,贈與方一經交付財物,,不能要求返還。
法官認為,,戀愛期間一方給予對方金錢性質為借款還是贈與,,要結合當時的具體情形、附隨言語和社會習慣予以認定:對于日常生活范圍內的較小金額,,應認定為一般的贈與,如購買衣服,、箱包,,請客吃飯等;或者特殊日期與特殊金額,,如情人節(jié),、七夕節(jié)、生日,、紀念日等給付的財物,,及520、521,、1314等有明顯象征意義的金額,。若給予財物時明顯超出日常生活合理贈送禮物范圍,或者贈送時有附言對錢款性質有約定,,則不應認定為贈與,,可能需償還。
《人民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