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劉共育有兩個兒子,老伴過世后,一直由小兒子照顧,,而大兒子很少照顧老劉。老劉打算將名下的財產(chǎn)留給小兒子,,便找了鄰居代書寫下遺囑,,鄰居和小兒子作為見證人在遺囑上簽字按印。老劉過世后,,兩個兒子因繼承發(fā)生糾紛,,大兒子認為這份代書遺囑的見證人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主張遺囑無效。那么,,子女可以作為父母遺囑的見證人嗎,?
以案說法
不可以。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條規(guī)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二)繼承人,、受遺贈人,;(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guān)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