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yè)主管部門依照《種子法》第七十八條規(guī)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對應當?shù)怯浳唇?jīng)登記的農作物品種進行推廣,,或者以登記品種的名義進行銷售的,;
(二)對已撤銷登記的農作物品種進行推廣,,或者以登記品種的名義進行銷售的,。
第二十九條品種登記工作人員應當忠于職守,公正廉潔,,對在登記過程中獲知的申請者的商業(yè)秘密負有保密義務,,不得擅自對外提供登記品種的種子樣品或者謀取非法利益。不依法履行職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自處分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從事品種登記工作。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條品種適應性,、抗性鑒定以及特異性,、一致性、穩(wěn)定性測試,,申請者可以自行開展,,也可以委托其他機構開展。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