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條憲法第一條第二款“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焙笤鰧懸痪洌瑑?nèi)容為:“中國共產(chǎn)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zhì)的特征,?!?/p>
第三十七條憲法第三條第三款“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chǎn)生,,對它負責,受它監(jiān)督,?!毙薷臑椋骸皣倚姓C關、監(jiān)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chǎn)生,對它負責,,受它監(jiān)督,。”
第三十八條憲法第四條第一款中“國家保障各少數(shù)民族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維護和發(fā)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關系,?!毙薷臑椋骸皣冶U细魃贁?shù)民族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維護和發(fā)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和諧關系,?!?/p>
第三十九條憲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中“國家提倡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修改為“國家倡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提倡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
第四十條憲法第二十七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國家工作人員就職時應當依照法律規(guī)定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第四十一條憲法第六十二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中增加一項,,作為第七項“(七)選舉國家監(jiān)察委員會主任”,,第七項至第十五項相應改為第八項至第十六項,。
第四十二條憲法第六十三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下列人員”中增加一項,作為第四項“(四)國家監(jiān)察委員會主任”,,第四項,、第五項相應改為第五項、第六項,。
第四十三條憲法第六十五條第四款“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毙薷臑椋骸叭珖嗣翊泶髸瘴瘑T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監(jiān)察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