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馬來西亞前總理納吉布(中)在吉隆坡離開法院時對媒體講話,。 新華社發(fā)(張紋綜攝)
新華社吉隆坡7月28日電(記者林昊)馬來西亞吉隆坡高等法院28日裁定,前總理納吉布在所涉“一個馬來西亞發(fā)展公司”(“一馬公司”)前子公司SRC國際的案件中受到的7項指控罪名成立,處以12年監(jiān)禁和2.1億林吉特罰金(約合3.5億元人民幣),。
吉隆坡高等法院法官穆赫德·納茲蘭表示,,在辯方辯護階段,納吉布的辯護團隊未能對檢方的任何一項指控提出令人信服的質(zhì)疑,,因此他裁定納吉布面臨的7項指控罪名全部成立,。
7月28日,馬來西亞前總理納吉布(中)在吉隆坡離開法院,。 新華社發(fā)(張紋綜攝)
法官綜合各項罪名判處納吉布12年監(jiān)禁和相當(dāng)于5倍涉案金額的2.1億林吉特罰金,。如果納吉布未能繳納罰金,將被處以額外5年監(jiān)禁,。
納吉布當(dāng)天在法庭宣判后表示他將提起上訴,。法官同意辯方暫緩執(zhí)行判決的申請,以等待納吉布的上訴結(jié)果,。
7月28日,,馬來西亞前總理納吉布(中)在吉隆坡離開法院時對媒體講話。 新華社發(fā)(張紋綜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