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一般怎樣認定夫妻感情已破裂,?
根據(jù)婚姻法32條的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jīng)調解無效,認定夫妻感情已經(jīng)破裂:
1,、重婚或者有配偶與他人同居
2,、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因感情不合分居滿兩年的
4,、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七、什么財產(chǎn)屬于夫妻個人財產(chǎn),?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chǎn):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chǎn);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y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chǎn);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chǎn)
八,、離婚時,已取得產(chǎn)權證的農村宅基地所建房屋應如何處理,?
對于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在農村宅基地上所建房屋,,在離婚時作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處理。由于宅基地房流轉困難,,司法實踐中多判令房屋由宅基地登記方所有,,并由取得房屋一方補償另一方相應價款。
九,、離婚時,未取得產(chǎn)權證的農村宅基地所建房屋應如何處理,?
根據(jù)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1年《全省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有關精神,,人民法院在離婚案件中,對當事人在宅基地上合法建造的沒有領取產(chǎn)權證的農村房屋的歸屬可以作出處理,。當事人請求對違法建筑進行分割的,,可以根據(jù)實際情況對建筑物的使用或收益、殘值作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