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膝下有一子陳甲一女陳乙,。陳甲長期在外打工,,未婚,,無子女,。陳乙則遠嫁海外,,有一子錢甲,,年近20。因陳乙與其丈夫錢某不幸車禍罹難,,遂錢甲回國欲與陳某一起共同生活,。陳某對錢甲疼愛有加,并立下遺囑,,要將財產(chǎn)全部留給錢甲,。幾年后陳某去世,錢甲通知陳甲回家為其父親辦喪事,,陳甲回家后與錢甲一起辦完喪事后欲提出遺產(chǎn)分割,,而錢甲則表示陳甲生前立下遺囑,,將財產(chǎn)全部留給自己。陳甲不答應,,遂起訴錢甲。最后法院認定錢甲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nèi)表示接受遺贈,,視為放棄,,最后財產(chǎn)按法定繼承,全部由陳甲繼承,。 為什么錢甲拿不到這份遺產(chǎn)呢,?接下來我們分析一下,為什么出現(xiàn)這樣的情況,。首先,,陳某與錢甲之間是爺爺與外孫之間的關(guān)系,而錢甲并非陳某的法定繼承人,,根據(jù)《繼承法》第十條規(guī)定,,法定繼承人中第一順序人是指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繼承人是指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顯然錢甲不在此列。而陳某所立的遺囑嚴格來說屬于遺贈,。根據(jù)《繼承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chǎn)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而問題就出在這里,,根據(jù)《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chǎn)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nèi),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錢甲在知道陳某將財產(chǎn)留給自己時,,并沒有以明示或默示的方法做出表示接受遺贈的意思,,所以視為放棄受遺贈。 在生活中,,很多長輩將遺產(chǎn)留給孫輩,,但孫輩在接受的時間卻忽略了表示接受遺贈的行為,。那么照該案例錢甲應該怎么做呢?錢甲可以在知道受遺贈的2個月內(nèi)通過書面形式或委托律師以律師函的形式向法定繼承人,、被繼承人作出通知,,表示接受遺贈,或者辦理遺贈公證,,確認接受遺贈,。 問題到此,仍然沒有結(jié)束,。如果說錢甲是未成年人呢,?應該怎么辦?如果錢甲是未成年人,,那么本案將發(fā)生逆轉(zhuǎn),,錢甲可以獲得全部財產(chǎn)。基于未成年人的保護,,根據(jù)《繼承法》第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二十九條規(guī)定,,無行為能力人的繼承權(quán),、受遺贈權(quán),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繼承權(quán),、受遺贈權(quán),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繼承權(quán)、受遺贈權(quán),,不得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棄繼承權(quán)、受遺贈權(quán),。明顯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應認定其代理行為無效。贈與人明確表示將贈與物贈給未成年人個人的,,應當認定該贈與物為未成年人的個人財產(chǎn),。換言之,未成年人接受遺贈時可無需做出接受的表示,。詳情可參考《遺贈未成年人財產(chǎn)時該未成年人無需做出接受的表示——黃遠志等訴黃金英等遺贈糾紛案(2006)梧民再字第17號》,。 綜上兩個案子,可以看出,,受遺贈者如果是成年人,,則必須做出接受的表示,,如果是未成年人,則無需做出接受的表示,。在此特別提醒,,不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個人如果是成年人,一定要記得在應當知道2個月內(nèi)做出接受遺贈的表示,,否則視為放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