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微博也明確說明:任何勞動者都依法享有平等的就業(yè)和選擇就業(yè)的權利,。讓就業(yè)者本人到派出所政審,,是對就業(yè)者的一種歧視,,是違法的,。確因工作需要應由組織出面進行外調,。因此,,派出所對個人持調查表的不予出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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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屬公安機關出具的18類證明
1.居民身份證從15位升至18位后,,號碼不變,,要證明是同一人的
2.因非公安機關原因將姓名填錯,如:銀行存單,、保險單,、學校、單位等檔案中姓名同音不同字,,需要證明是同一人的
3.居民身份證丟失或損壞,,需要乘機,、取款、報名,、考試等,,需出具居民身份證明的
4.持有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等合法證件,要求派出所出具身份信息證明的
5.償還能力證明
6.生存(健在),、死亡證明
7.親屬關系證明
8.婚姻狀況證明
9.居民身份證丟失證明
10.家庭收入狀況證明
11.實際居住地證明
12.人員失蹤證明
13.保險事故證明
14.違法犯罪記錄證明
15.各類證件,、印章的丟失證明
16.非組織行為索取現(xiàn)實表現(xiàn)證明
17.房產情況證明
18.本人持招工單位調查表,讓派出所出具現(xiàn)實表現(xiàn)證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