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范躍紅 通訊員李丹)夫妻倆銷售“毒狗肉”被法院宣告適用緩刑,,法院卻沒有同時判“禁止令”,這么“小”的事,,浙江省龍游縣檢察院也較真了,。近日,,由該院提出抗訴的一起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獲改判,,二審法院對被告人吳金美,、傅海榮依法增判“禁止令”。
2016年10月以來,,吳金美,、傅海榮夫婦經(jīng)營狗肉生意,多次收購死因不明的死狗予以銷售,。去年12月3日,,傅海榮收購了被毒鏢毒死的四只死狗,在還沒有被吳金美銷售至市場時,,被公安機關(guān)依法查獲,。經(jīng)鑒定,,從上述四只死狗的肌肉組織中均檢出琥珀膽堿成分。
經(jīng)龍游縣檢察院提起公訴,,今年7月19日,,龍游縣法院以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審判處吳金美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2000元,;判處傅海榮有期徒刑一年零三個月,,緩刑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龍游縣檢察院對這一判決審查后發(fā)現(xiàn),,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ān)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對于符合刑法規(guī)定的緩刑適用條件的犯罪分子,,可以適用緩刑,但是應(yīng)同時宣告禁止令,,禁止他們在緩刑考驗期限內(nèi)從事食品生產(chǎn),、銷售及相關(guān)活動。而此案中,,一審法院沒有對兩名被告人宣告禁止令,。
為了嚴(yán)懲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消除被告人再次利用自己的職業(yè)便利實施犯罪的可能和危險,,龍游縣檢察院依法提出抗訴,,要求對被告人增判禁止令。
8月30日,,衢州市中級法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依法撤銷原判,判處被告人吳金美,、傅海榮有期徒刑并宣告緩刑,,禁止二人在緩刑考驗期限內(nèi)從事食品生產(chǎn)、銷售及相關(guān)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