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報記者 潘從武
本報通訊員 王朋坤 張文婧
2014年7月1日,王剛入職某公司擔任銷售副總經理一職,但公司未與他簽訂勞動合同,也未給他繳納社會保險費,。自2016年1月11日起,王剛沒有再到公司上班,同年3月14日,某公司視王剛自動離職,。
隨后,王剛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了勞動仲裁,但王剛和公司對仲裁裁決都不服。于是,該案被訴至新疆維吾爾族自治區(qū)烏魯木齊市新市區(qū)人民法院,王剛要求公司支付其工作期間的雙倍工資,、補繳社會保險費并支付解除勞動關系補償金,。
法院一審后,判決支持了王剛關于兩倍工資和補繳社會保險費的請求,但沒有支持他關于解除勞動關系補償金的請求,。公司不服,向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近日,烏市中院審理后,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對于判決結果,法官解釋說,公司雇傭王剛卻沒有與之簽訂勞動合同,屬于違法行為,按照法律規(guī)定,公司應當按照王剛的工資標準,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兩倍工資,。同時,公司應當為王剛繳納養(yǎng)老、失業(yè)等基本社會保險費用,。
對于王剛訴請的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法院認為,按照法律規(guī)定,公司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依法通知用人單位,。本案中,王剛并未通知公司是因其未繳納社會保險費、拖欠工資或存在其他法律規(guī)定的情形,而以自行不來單位上班的方式解除雙方勞動關系,因此該情形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公司無需向王剛支付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