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量化學研究所分析測試中心檢測報告,、北京市東城區(qū)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出具的情況說明證實,在案扣押的白綠膠囊中檢測出西藥成分“西布曲明,、酚酞,、氟西汀”,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應按假藥論處,。
北京通達法正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意見證實,經(jīng)鑒定,在案扣押的手機,、電腦主機硬盤中均檢出與銷售假藥相關的照片,、短信、音頻,、微信聊天記錄及轉(zhuǎn)賬交易情況,。
最終,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趙丹,、郭靜伙同他人生產(chǎn)、銷售假藥,,已構成生產(chǎn),、銷售假藥罪,依法應予刑罰處罰,,非法所得亦應追繳,。
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檢察院對被告人趙丹、郭靜犯生產(chǎn),、銷售假藥罪的指控成立,。
趙丹犯生產(chǎn)、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被告人郭靜犯生產(chǎn),、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