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打黑落幕逾兩年,,對濫用警權(quán)的司法追訴剛剛開始
在重慶打黑落幕逾兩年之后,終于有了兩起刑訊個案,。追究刑訊不易,,選擇性追究又不公。希望重慶的依法究責,,不會止步于個案,。
重慶,打黑落幕逾兩年,,對濫用警權(quán)的司法追訴剛剛開始,。據(jù)《南方周末》報道,2014年4月底,,兩起打黑期間警察涉嫌刑訊逼供,、故意傷害的案件,將在該市兩個基層法院相繼開庭,。至少4名民警將出庭受審,。
被起訴的4人分別是:重慶市長壽區(qū)公安局民警茍洪波、但波、鄭小林,,以及重慶市公安局沙坪壩區(qū)分局民警吳炯,。前3人被控參與對民企老板呂劍的刑訊逼供,后者被控參與對警察王勇的刑訊逼供,。但引人注目的是,,鄭小林被控犯刑訊逼供罪,而茍洪波,、但波卻被控犯故意傷害罪,。這在因刑訊逼供而被追訴的個案中頗為罕見。
當然,,被控刑訊逼供罪還是故意傷害罪,,都能找到法律依據(jù)。刑法第247條規(guī)定,,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如果刑訊致人傷殘,、死亡的,,則參照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從重處罰,。依此規(guī)定,前面的普通罰則與后面的從重罰則相差甚大,。
刑法如是規(guī)定,,自有其內(nèi)在邏輯。刑訊逼供的方式很多,,輕到強光照,,不給飯吃等,重到各種極富想像力的傷害,。就以打人為例,,如果通過“打”來刑訊,只被判處刑訊逼供罪,,那就會形成與故意傷害罪之間的巨大落差,。一個無法回避的質(zhì)疑在于,難道警察在訊問中打傷嫌疑人,,就不叫故意傷害,?如不能定性為傷害,刑訊逼供罪就可能成為一張合法的逼供證,。因為這樣的罰責實在太輕,,甚至不如普通民眾之間發(fā)生的故意傷害。
警察作為執(zhí)法人員,,本應(yīng)以維護法紀,、保障人權(quán)為己任,,而暴力逼供是法律明文禁止的訊問方式。它不但侵犯被刑訊者的人身權(quán),,更傷害了司法公正,。絕大多數(shù)的冤假錯案中,都伴有刑訊逼供,;而相當數(shù)量的刑訊逼供,,并未被追訴。就算有的冤假錯案在種種因素之下,,啟動了司法究責程序,,對刑訊逼供者也多控以刑訊逼供罪。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蘊藏著極大的操作空間,,比如常見的“緩刑”,。易言之,好不容易啟動的對刑訊的究責,,多數(shù)均選擇在“刑訊逼供罪”里從輕,,而極少被置放在“故意傷害罪”里“從重”。
要在刑訊問題上實現(xiàn)“罪刑一致”,,那就必須回到立法原意,。“刑訊逼供罪”的設(shè)立,僅是針對那些尚未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輕微暴力取證行為--致人傷殘或死亡都不能按此定罪量刑,。司法若對刑訊輕縱,,事實上會鼓勵刑訊的普遍發(fā)生。
在重慶打黑落幕逾兩年之后,,終于有了兩起刑訊個案,。然而,當年大規(guī)模“打黑”是否只有這兩起個案,,如果不是,,其他案件是否也已經(jīng)進入了司法程序?一位被追訴民警的妻子甚至抱屈說,,“如果鄭小林是犯罪,,那么幾千民警都是犯罪。”追究刑訊不易,,選擇性追究又不公,。希望重慶的依法究責,不會止步于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