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吳貽伙/通訊員黃寶英)自己參加機動車駕駛考試沒能通過,,便請朋友來幫忙替考,,結(jié)果自己和朋友雙雙觸犯了刑法。這起發(fā)生在安徽省蕪湖縣的董某,、徐某代替考試一案,,經(jīng)蕪湖縣檢察院提起公訴,日前在當?shù)胤ㄔ盒?。法院以代替考試罪一審判處董某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判處徐某拘役二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
董某,、徐某均為蕪湖縣人。董某因駕駛證在一個記分周期內(nèi)累計扣分達到12分,,需參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和相關(guān)知識考試(即科目一考試)。在自己參加考試未通過的情況下,,董某找到朋友徐某商議,,想請徐某代替他參加考試,徐某表示同意,。
今年1月28日下午,,董某電話告知徐某考試的時間和地點,并讓徐某來自己家中拿身份證以代替他參加考試,。次日上午9時許,,徐某來到蕪湖縣公安局車管所,準備以董某的身份信息進行考試,。在考試前查驗身份時,,徐某被監(jiān)考民警查獲。徐某在考場經(jīng)口頭傳喚到案后,,董某主動投案,。到案后,兩人均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檢察機關(guān)審查認為,,徐某代替董某參加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應(yīng)當以代替考試罪追究兩人的刑事責任,。董某,、徐某在代替考試犯罪中,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且均有行為,,應(yīng)當以共同犯罪論處,。董某、徐某已經(jīng)著手實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董某主動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徐某被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
法院對檢察機關(guān)的指控全部予以采納,,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