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發(fā)生了一件罕見事兒,司機周先生下車時,,被自己的貨車下滑撞傷,,身上13處骨折。
周先生認為,,貨車購買了交強險和三者險,,自己下車被撞,應按三者險賠償,;而保險公司卻認為應該按車上人員對待,,只愿賠償1萬元,。兩者差距太大,周先生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索賠各項賠償費用21.5萬元,。
昨日,成都商報記者獲悉,,攀枝花仁和區(qū)人民法院金江法庭日前開庭審理此案,。司機周先生究竟是不是第三者身份,成為庭審爭論的焦點,。
司機被自己開的貨車撞傷
42歲的周先生是攀枝花金江鎮(zhèn)人,。昨日,他仍在家里休養(yǎng),,這主要是受一起交通事故的影響,,而撞傷他的不是別人開的車,而是他自己駕駛的貨車,。
說起這起經歷,,周先生也覺得很蹊蹺。2015年12月10日,,周先生駕駛車牌號為川DG7103的輕型貨車,,準備在路邊停靠,,當時車上只有他一人,。周先生介紹,他停車的路段是一個緩坡,,坡度不大,,長約幾十米,“因為這輛小貨車是氣剎,,不是手剎制動,,所以我清楚地記得在下車時拉了氣剎裝置,?!?/p>
然而,他在車的一側走了才兩三米,,這輛貨車突然滑動,,“因為拉了貨物,車子滑行的速度有點快,,等我反應過來,,車子已經掛到我了?!碑敃r,,周先生被滑動的貨車撞倒,,無法動彈,同時車輛和一旁的房屋也受損,。
隨后,,周先生被送往醫(yī)院治療,身體的13處肋骨骨折,,并有雙側創(chuàng)傷性濕肺等問題,,住院26天,花費各項費用近萬元,。
司機角色是否屬第三者,?
交警認定,周先生負事故全部責任,。周先生介紹,,自己的貨車購買了交強險、商業(yè)三者險等,。因此,,他認為應找保險公司理賠。而到保險公司咨詢得到的答復卻是“不符合條件”,。
因遭到保險公司的拒絕,,周先生將保險公司告上法院,要求保險公司賠償醫(y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21.5萬余元,。
今年8月22日,攀枝花仁和區(qū)人民法院金江法庭開庭審理此案,,司機究竟是否屬于第三者成為庭審焦點,。
庭審中,周先生認為,,在本次事故發(fā)生的瞬間,,他已經沒有在車上,符合第三者責任險的賠償范圍,。同時,,周先生的代理人表示,“事故車輛已購買了被告承包的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原告周先生作為事故的受害方,,在事故發(fā)生時,身處事故車輛外,,應依法獲得保險理賠,。”
被告保險公司方對事故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認為,,周先生的賠償請求要求過高,,依據相關法律以及保險條款,只能按照“車上人員險”賠付1萬元,。保險公司認為,,相關司法解釋明確,車上人員與第三人轉換是固定的,。因此雖然離開車輛,,但傷者仍然屬于車上人員。
昨日,,成都商報記者從攀枝花仁和區(qū)人民法院金江法庭獲悉,,很快將出判決結果。
相關案例
該不該賠,?各地法院判決不一
在采訪中,,成都商報記者獲悉,近年來,,駕機動車撞自己或親人事件時有發(fā)生,。該類事件發(fā)生后,對于第三者責任險,,保險公司往往拒賠,。進入司法程序后,賠與不賠,,各地法院卻判決不一,。
案例一:運輸公司司機張某因為停車后沒拉手剎導致車輛倒溜,被自己的車撞死,。廈門市思明區(qū)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承擔賠付責任。法院審理認為,,事故發(fā)生時張某已經停止駕駛行為,,在自己的車外遭受人身傷害,應認定張某已非車上人員,,與一般的行人無異,。法院認為張某就是第三者責任險中的“第三者”,判決兩家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應賠付31萬元給運輸公司,。
案例二:江蘇淮安市司機董某停車后,同樣沒拉手剎下車,,導致自己的車向前滑行,將董某擠在墻上當場死亡,?;窗彩谐輩^(qū)法院審理后,,作出了與上述案例相反的判決。法院判決認為,,駕駛員因不當駕駛行為而導致了自身死亡,,應由他自己來承擔侵權損害后果,駕駛員是被保險人,,并非第三者,,保險公司不用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