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在線訊 據安徽商報消息,,父母都不在家,,3歲女童小紅從6樓摔了下去,不幸去世,。事發(fā)后,,小紅父母認為,他們租住的房屋不符合相關強制性標準,,窗戶沒有設置防護設施,,為此,將出租人告上廬陽區(qū)法院,,要求出租人承擔相應責任,。近日,記者獲悉,,廬陽區(qū)法院審理此案作出了判決,。
女童家長告出租人索賠十萬
2015年9月27日,李軍與徐蘋簽訂了一份《租房合同》,,徐蘋(甲方)將位于合肥市某小區(qū)6樓的一套50平方米房屋出租給李軍(乙方)居住使用,。隨后,李軍,、王蘭和女兒小紅搬進該房屋居住,。2016年2月29日下午,當時只有王蘭和女兒小紅兩個人在出租屋內,,下午6點左右,,王蘭出門去辦事,將女兒反鎖在家里,。就在這期間,,小紅從出租屋的窗戶爬出,摔下了樓,,后不幸去世,。
李軍,、王蘭認為,徐蘋的出租屋設計不符合國家相關的《民用建筑設計通則》和《住宅設計規(guī)范》的強制性要求,,窗戶沒有設置防護措施,,并且窗戶的銷栓已經斷裂,導致小紅拉開玻璃窗,,從6樓摔下身亡,。
兩人認為,小紅的死亡與徐蘋出租屋窗戶的設計不符合規(guī)范有著因果關系,,因此訴至廬陽區(qū)法院,,請求判令徐蘋承擔人身損害賠償款10萬元。
出租人認為自己已盡到義務
出租人徐蘋認為,,租房合同已經明確約定了損失責任由李軍承擔,,她已經就房屋的使用盡到了相應的義務。
法院審理認為,,小紅在墜樓身亡時僅年滿3周歲,,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本案中,,監(jiān)護人在小紅墜樓前將其獨自鎖在家里,,對于天性好動的幼兒來說防范的措施遠遠不夠。另外,,庭審時,原告陳述在租賃時并未對租賃的房屋窗戶進行檢查,。李軍,、王蘭認為出租時窗戶的銷栓就已斷裂,但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
王蘭將小紅獨自反鎖在房屋內時,,沒有檢查銷栓斷裂并鎖緊窗戶導致了悲劇的發(fā)生,作為監(jiān)護人而言,,對于小紅的墜樓死亡承擔監(jiān)護責任,。
據此,廬陽區(qū)法院判決,,駁回李軍,、王蘭的訴訟請求。
爭議焦點
窗戶離地面高度符不符合規(guī)定
李軍,、王蘭與徐蘋均確認小紅墜樓的窗戶離地面高度為0.88米,。李軍、王蘭認為租賃房屋中小紅墜樓的窗戶離地面僅有0.88米,,而國家強制性規(guī)范要求低于0.9米應采取防范措施,。法院認為,,涉案房屋建造時間為1998年,當時的強制性規(guī)定是窗臺低于0.8米的應當采取防護措施,。據此認定,,徐蘋出租的房屋未違反國家的強制性規(guī)定。
(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原標題:女童家中墜亡 家長起訴出租人索賠十萬被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