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稱非惡意上訴
一審宣判后,,謝某不服,,向北京市三中院提起上訴,,稱其與各被害人之間系民事糾紛,,其行為不構成詐騙罪,主觀上也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且他對各被害人進行了面試指導等,,行為不構成詐騙罪。
市三中院經(jīng)審理查明,,謝某虛構了具有辦理航空公司工作的能力,,并對被害人承諾可以辦理航空公司工作,使得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并主動交出錢款,。謝某在收到被害人交納的高額費用后,并未開展有利于被害人錄取的實質工作,,對被害人的錄取并不起實質性作用,,并將所收錢款揮霍,未用于為被害人安排工作,,且拒絕退還被害人交納的錢款,。
關于謝某所述如果被害人憑著自身條件面試成功的辯解,被害人憑借自身條件面試成功與謝某收取錢款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故不能否定謝某騙取他人錢款的行為性質。
二審維持一審原判
市三中院二審認為,,一審法院根據(jù)謝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決,,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應予維持,。
本案法官提醒,一些涉世未深懷揣夢想的大學生容易輕信這類號稱有“內部關系”的職業(yè)中介,,但往往付出了高額的金錢換來的只是空頭支票,。正所謂打鐵還需自身硬,,求職成功需要的是自身能力的提升,切不可輕信“拿錢送禮”,、“內部關系”之類的說法,,避免上當受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