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連云港“藥神案”二審開庭 律師作無罪辯護
備受關注的江蘇連云港“藥神案”迎來二審,。北京青年報記者獲悉,5月20日上午,,林永祥等15名被告人銷售假藥案二審開庭。此前的一審中,,連云港中級人民法院認定林永祥等15名被告人犯銷售假藥罪,,分別對林永祥等11名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3年9個月至6年6個月不等的刑罰,另有1人被判處緩刑,,3人免予刑事處罰,。
現(xiàn)實版“藥神”
從印度購進藥品再出售
連云港中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11年至2014年7月間,,被告人林永祥,、韓柏龍、何永高等人,,通過印度人ANKIT(音)購進大批“吉非替尼”(又稱“易瑞沙”),、“甲磺酸伊馬替尼”(又稱“格列衛(wèi)”)等藥品,然后在國內通過網(wǎng)絡或到醫(yī)院向醫(yī)生,、患者推銷等方式,,加價銷售。
2013年初到2014年7月間,,由林永祥作為ANKIT的代理人,,向中國內地銷售無進口批文的“易瑞沙”“格列衛(wèi)”等藥品。后林永祥聯(lián)系被告人何永高,、韓柏龍等人,,由ANKIT在印度將上述藥品運到香港,然后由林永祥安排他人裝藥品夾帶到廣東深圳,,并通過快遞發(fā)送給何永高等人,。到案發(fā),林永祥通過上述銷售“易瑞沙”等藥品共計350余萬元。
犯銷售假藥罪
十余人一審獲刑6人上訴
法院認為,,被告人林永祥等人明知在國內不得銷售未經(jīng)批準進口的藥品,,為牟利而對外銷售,其行為均已構成銷售假藥罪,。但考慮到各被告人銷售未經(jīng)批準進口的國外藥品主觀惡性不深,,尚無證據(jù)證明造成他人傷害后果或者延誤診治,可以酌情從寬處罰,。
連云港中級人民法院認定林永祥等15名被告人犯銷售假藥罪,,分別對林永祥等11名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3年9個月至6年6個月不等的刑罰,另有1人被判處緩刑,,3人免予刑事處罰,。
一審宣判后,15名被告中有6人對一審宣判結果表示不服,,提出上訴,。
律師作無罪辯護
二審檢方建議維持原判
5月20日,江蘇高院在連云港中院二審開庭審理此案,。
北青報記者獲悉,,當天的庭審中,辯護律師均進行了無罪辯護,。林永祥的辯護律師鄧學平認為,,林永祥沒有銷售行為,本案中,,印度人供藥,,國內買家購藥,雙方直接聯(lián)系,。涉案藥品在香港可以合法銷售,,林永祥只是在香港幫助中轉和兌換貨幣。每瓶藥收取3美元的固定酬勞,,這是正常的勞動報酬,,而非銷售利潤。另外,,銷售利潤一般是從買家處獲得,,而林永祥的收入是印度人支付。此案的銷售關系發(fā)生在印度人和國內購藥者之間,,涉案藥物從來不歸林永祥所有,,林永祥的行為不屬于銷售行為,而屬于純粹的勞務活動,,不具有法律屬性,,沒有進行刑事法律評價的必要,。
在本案中,有4名被告人是從買藥發(fā)展成藥販的患者家屬,。對此,,鄧學平認為,部分被告人因為家屬患病卷入此案,,由于家屬,、病友的懇求進而產(chǎn)生銷售行為,客觀上,,涉案藥品幫助延續(xù)了患者的生命,,解決了部分患者的經(jīng)濟困難。
在一審過程中,,檢方認為,,林永祥等人銷售假藥,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林翔,、王峰銷售假藥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馬前,、馬毛毛等人銷售假藥,。上述被告人的行為觸犯刑法規(guī)定,應當以銷售假藥罪追究刑事責任,。馬前、馬毛毛屬共同犯罪,,馬毛毛是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在二審庭審中,,據(jù)林永祥代理律師介紹,檢方建議維持原判,。
庭審持續(xù)到當天下午5點,,法院將擇期宣判。(記者李鐵柱孔令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