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南京男子冒充防疫人員持刀入戶搶劫獲刑11年,!
南京江寧開發(fā)區(qū)法院近日公開開庭審理并當庭判決被告人業(yè)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罰金4萬元,,剝奪政治權利2年。
△判決公告
江寧開發(fā)區(qū)法院審理查明,,2月11日,,被告人業(yè)某謊稱自己是疫情防控人員,以信息登記為由騙取被害人開門,,采取膠帶捆綁,、持刀威脅等方式向被害人強行索要人民幣8000元,后被害人被迫通過微信借款2000元充入業(yè)某賭博游戲賬戶,。一天后,,其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該案發(fā)生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關鍵時期,,由于案件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被告人認罪認罰,,江寧開發(fā)區(qū)法院迅速啟動了刑事案件快速辦理機制,受理案件后六日內(nèi)審結,,對打擊和減少涉新冠肺炎疫情違法犯罪行為,,維護良好社會秩序起到了積極作用。
該案還是人民法院運用信息化手段服務審判的示范案例,,庭審采用“四地四室”連線方式進行互聯(lián)網(wǎng)“云”審判,,法官、公訴人,、辯護人,、被告人在各自場所,互不接觸,,既減少了人員聚集,、有效避免了疫情傳播風險,又提高了審判效率,,對今后類似案件的辦理具有一定示范意義,。
法條小貼士
[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shù)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總臺央視記者吳睿)
在下午的北京市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聞發(fā)布會上,,市社區(qū)防控組辦公室副主任、市委組織部副部長張彤軍介紹了北京社區(qū)防控工作整體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