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審理認為,,許國利因婚姻家庭矛盾對妻子來某某心生怨恨,,有預謀地將來某某殺害,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該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
許國利平時表現(xiàn)正常,表達清楚,、邏輯清晰,,有現(xiàn)實的殺人動機,,有計劃地實施犯罪行為,為逃避偵查在作案后編造虛假信息,,沒有任何患精神病的跡象,。
許國利有預謀地故意殺人,又碎尸滅跡,、編造虛假信息,,掩蓋罪行,主觀惡性極深,,犯罪手段特別殘忍,,社會危害極大,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予嚴懲,。
其犯罪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造成的經濟損失,依法應予賠償,。法院遂作出以上判決,。一審宣判后,許國利表示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25日二審公開開庭審理此案,后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最高人民法院經復核認為,,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法核準對許國利判處死刑的刑事裁定。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執(zhí)行死刑前,,安排許國利會見了近親屬,,充分保障了被執(zhí)行罪犯的合法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