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校:
建議找教練返還練車費
新文化記者聯(lián)系了該駕校的負責人之一宋先生,,據(jù)其介紹,一年多以前,,李某就已經(jīng)不在他們學校干了,,之前只是掛靠關系,并不是學校員工,,所以陳同學練車的費用在李某手中,,并不在學校方,現(xiàn)在,,他們只能幫助陳同學找個教練,,但這就需要花一些練車的費用。
宋先生說,,“報名考試的錢不用再花了,,可以參加考試,,但培訓練車的這個費用,我建議還是找李某去返還,?!?/p>
律師說法:
只要證實錢交給駕校無須再次交納費用
對此事,吉林吉翔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海波表示:表見代理制度是基于被代理人的過失或被代理人與無權代理人之間存在特殊關系,,使相對人有理由相信無權代理人 享有代理權而與之為民事法律行為,,代理行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擔的一種特殊的無權代理。根據(jù)《合同法》第49條規(guī)定的: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 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也就是說,,學員只要能夠證實其將費用交給了教練,便可以向駕校 主張繼續(xù)履行權利,,無須再次交納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