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應將房屋過戶給兒子后,,尤建國有些后悔,他也因此被兒子起訴到法院要求履行承諾,。法院終審判決尤建國在獲得房產所有權后,,將80%的份額變更登記給兒子,但浙江省人民檢察院卻罕見地對這一樁家庭糾紛提出了抗訴,。今天,案組37號探員帶大家來看看,,省級檢察院,,為何對一起家庭糾紛提出了抗訴?
尤建國家庭購買的營業(yè)性房屋,該房屋也成為父子對簿公堂的“導火線”
兒子起訴父母要求過戶家庭房產
根據代理律師介紹,,48歲的尤建國和鄭美蘭(化名)夫婦在浙江省蘭溪市經營油漆廠,由于房產的問題,,夫妻倆被出生于1992年的親生兒子尤輝(化名)訴至法院,。
尤輝起訴稱,自打出生起,每逢過節(jié)和重大喜事的時候,,親朋好友都贈送了巨額紅包,,他將紅包交給父母保管。父母則將紅包用于家庭生產經營和投資,,此間獲利頗豐。此外,,尤輝還稱自己自從懂事,,就在空閑時間到家里經營的油漆店幫忙做事,為家庭的收入做出了貢獻,。
2009年,,在尤輝參與家庭投資的決定討論后,,家庭于當年3月和8月先后購置了丹溪國際花園的一套住宅房和一套面積為938.9平米的營業(yè)房。2011年,,父母考慮到尤輝已經成年,,并對家庭有較大貢獻,于是決定將部分財產分割給兒子所有。
此后,,尤輝與父母于2011年1月11日簽訂《房屋產權證明》,,約定將上述國際花園的營業(yè)房和住宅房分割給自己所有,。2011年5月30日,他與父母簽下《房屋登記約定書》,,將國際花園的營業(yè)房作出調整分割,,確定該營業(yè)房80%的份額歸尤輝所有,,父母則各占10%的份額,。
尤輝認為,,此前父母與自己就上述房產以家庭財產分割形式確定的《房屋產權證明》和《房屋登記約定書》合法有效,,父母應當照此認真履行,然而父母此后卻一直未履行協議,,此舉侵犯了他的合法權益,,因此起訴要求法院確認上述文件中約定的兩套房產歸自己所有,并要求父母在一個月內辦齊相關產權證明,,將兩套房產變更登記至自己名下,。
2011年,,尤建國夫婦與兒子尤輝簽訂的房屋產權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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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尤建國夫婦與兒子尤輝簽訂的房屋登記約定書
父親認為兒子“不厚道”要求撤銷房屋贈與
面對兒子的起訴,尤建國與鄭美蘭的態(tài)度大相徑庭,。鄭美蘭對兒子的要求悉數認可,,她表示,兒子對家庭有貢獻,,夫妻倆也與兒子簽過有關房產的約定。鄭美蘭回憶說,,兒子小時候,,親朋給的都是數額不菲的大紅包,尤輝10歲以前的紅包都放在家中使用,,10歲以后2萬元的紅包則交給親屬打理,,到了家庭購買涉案房屋時,尤輝的紅包連本帶利共計23萬元,。
此外,,尤輝還支付過國際花園房屋的水電費、6個月的按揭貸款以及175萬元的購房余款,。
“作為大人說過這個話就要兌現”,,鄭美蘭表示,兒子在起訴中寫的內容都是事實,,對兒子的要求她都接受,。
尤建國則對兒子的起訴不予認可。他表示,,自己與兒子的房產登記約定書,,只是家長的一種意向,開始是為了規(guī)避遺產稅,,并不代表該約定具有合法性,,不動產的產權應以過戶為準。在兒子的成長過程中,,作為父親的尤建國發(fā)現,,種種跡象表明兒子對自己不是很中肯和厚道,,所以自己考慮暫緩給兒子財產,也打算收回寫過的約定,,要求確認該約定無效,。
對于兒子所說的“紅包”貢獻,尤建國認為親戚間給孩子的紅包都是“禮尚往來”,,因此兒子的紅包屬于尤建國夫妻的共同財產,。尤建國同時表示,自己確實同意將房屋過戶給兒子,,但從2011年開始,,自己就與妻子鄭美蘭關系僵化,事情也就沒有談妥,。在答辯中尤建國強調說:“兒子是父母的橋梁,,(對)如何挽回家庭也是有義務的,尤輝為了強行爭奪父母財產使我作為被告,,我是不能接受也是感到恥辱的,,請求法庭駁回其訴訟請求?!?/p>
法院判決父親要給兒子辦理房產過戶
2014年12月,,浙江省蘭溪市法院一審判決該案。法院認為,,本案中,,尤輝訴請的依據是其父母寫過協議確定房屋份額以及兩處房產均為家庭共同財產。法院認為,,尤建國夫婦生意多年,,尤輝雖然在空閑時參加家庭店的勞動,但不能由此認為尤輝對夫妻積累的財產也有份額,,尤輝稱自己23萬的紅包收入用于購買涉案房產,,但提供證據不足,法院不予認定,。
尤輝與尤建國夫婦簽訂協議對房產份額進行約定,,而房產屬于尤建國夫婦的共同財產,那么夫妻倆同意部分或全部房產歸尤輝所有,,實質就是一種贈與行為,。
目前尤建國要求撤銷兩處房屋的贈與,對于國際花園住宅房的贈與,,法院認為按照法律規(guī)定,,在財產共有人之一不同意的情況下,贈與行為可以撤銷,,法院對此予以支持,。
對于國際花園營業(yè)房80%份額的贈與行為,,由于該房產至訴訟時仍沒有辦理房屋權屬證書,所以該贈與屬于尤建國夫婦對尤輝的債權的贈與,,不存在房屋辦理變更過戶等手續(xù)問題,,該債權贈與在法律上已經成立,因此尤建國不能撤銷該份贈與,。
法院一審判決尤建國夫婦所寫的有關尤輝享有營業(yè)房80%份額的產權證明以及雙方簽訂的房屋登記約定書有效,;營業(yè)房80%的份額歸尤輝所有;尤建國夫婦在判決生效一個月內辦理營業(yè)房的房屋權屬證書并在拿到證書后一個月內,,將營業(yè)房屋80%的份額變更登記在尤輝名下,。
一審宣判后,尤建國提出上訴,。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二審宣判,。法院二審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但實體處理不當應予糾正,法院終審判決確認債權贈與有效,,同時判決尤建國夫婦辦理營業(yè)房產權證明后,,將該房屋80%份額變更登記給尤輝。
浙江省人民檢察院對此案向浙江省高院提起抗訴
省檢察院對“家事”向浙江省高院提出抗訴
二審宣判后,,尤建國提出再審申請,,同時也申請檢察機關監(jiān)督,。2015年8月,浙江省高院駁回尤建國的再審申請,,浙江省人民檢察院受理了尤建國的申請,,并對法院判決提出了抗訴。
在抗訴書中,,浙江省人民檢察院認為,,金華中院的二審判決在確認該案法律關系為債權轉讓的情況下,判令尤建國夫婦應先取得涉案營業(yè)房的物權,,再進行轉讓房產份額,,屬適用法律錯誤。
在該案中,,從雙方簽訂的《房屋產權證明》,、《房屋登記約定書》看,尤建國夫婦本意是將涉案房屋部分份額贈與尤輝,,因尤建國夫婦尚未取得該營業(yè)房屋的所有權,,僅享有合同權利,,此時的贈與實為合同債權的轉讓。
債權轉讓生效后,,尤輝成為了涉案房屋買賣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其有權要求房產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從而取得該營業(yè)房屋的房產物權,,而不需要通過尤建國夫婦轉讓取得房產份額,。
但是,法院二審判決卻判令尤建國夫婦先辦理涉案營業(yè)房的權屬證書,,然后再將80%的房產份額變更登記在尤輝名下,。該判決在確認本案法律關系是債權轉讓的同時,又判令尤建國夫婦首先應取得涉案營業(yè)房的物權,,再行轉讓房產份額,,據此,尤建國夫婦轉讓的是物權而非債權,,該判決顯然自相矛盾,。
浙江省人民檢察院認為金華中院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因此就此案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該抗訴案定于2017年1月中旬開庭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