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認定死者生前遭受暴力攻擊
就尸檢報告結果,李女士曾多次向檢察院提出補充鑒定申請,,申請對被害人具體死亡時間,、是否遭受新型毒品作用、是否存在骨折,、頭顳部損傷形成原因,、臀部褲子處大量血跡的形成、頸部是否遭受其他物體作用等進行補充鑒定,。
據了解,,此案曾退回公安部門補充偵查,后將案件重新移交到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李女士稱,,公安部門給出的女兒被害案件的回復意見稱,,姚淑頭部損傷確認為外力所致,但無法確定是什么外力所致,。對于臀部位置的大片血跡認定為尿液,,解釋為遭扼壓頸部時造成的小便失禁,家屬并不認可該結論,,認為該結論并沒有相關的法醫(yī)學輔助材料予以證明,,對于臀部的大片液體,家屬認為不排除姚淑下體遭局部撕裂的可能,。此外,,姚淑頭顳部傷口、臀部大量血跡等無法找到合理的法醫(yī)學解釋,,家屬在咨詢相關法醫(yī)專家后初步認為,,姚淑頭部、面部和頸部的傷害情況應為王恒連續(xù),、反復多次施加暴力作用形成的,。
李女士認為,退回補充偵查卷宗資料存在無法解釋女兒傷情等問題,,后又委托律師向檢方提交《請求再次退回補充偵查并啟動重新鑒定程序的申請書》,。由于家屬認為姚淑的尸檢存在諸多問題,2月27日,,就解決傷情遺漏,、重要傷情的形成原因等問題,檢方組織召開了專家聽證會,。
李女士告知記者,,最終,沒有對姚淑尸體進行重新鑒定,,但專家根據以前的鑒定,,認定姚淑頭部損傷系受鈍性暴力作用所致,其身下的大片血跡是血液,,而不是警察出具說明的尿液,。此外,姚淑身上的傷符合抵抗暴力時形成,,表明當時死者處于清醒狀態(tài),且有相應的反抗動作,,“這個結論法院和檢察院都認可,。”
李女士轉述,,根據尸體檢驗和現場痕跡分析,,專家認為受害人姚淑在受到性侵害前遭受多次暴力攻擊,,受害人強烈反抗、掙扎,,在受害人喪失抵抗后,,犯罪嫌疑人對受害人進行性侵害的犯罪過程來解釋姚淑被殺害更為合理。
檢方:以強奸罪,、故意殺人罪提起控告
4月19日上午10時,,該案在北京市一中院不公開開庭審理。起訴書顯示,,王恒因涉嫌故意殺人罪,,于2016年5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逮捕,。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偵查終結,王恒以涉嫌故意殺人罪,、盜竊罪,,于2016年9月22日向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移送審查起訴。其間,,因案情重大,、復雜,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一次(自2016年10月24日至2016年11月7日);因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一次(自2016年11月3日至2016年12月3日)。
檢方指出,,經依法審查查明,,2016年5月19日晚9時許,王恒在北京昌平新東方外國語學校教學樓六樓東側辦公室內,,強行與姚淑發(fā)生性關系,,后因害怕姚淑告發(fā),遂扼壓姚淑頸部致其機械性窒息死亡,,并將姚淑的手機拿走,。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認為,王恒違背婦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強行與被害人發(fā)生性關系,,并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犯罪性質惡劣,,情節(jié),、后果嚴重,社會危害性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強奸罪、故意殺人罪追究刑事責任,。鑒于王恒實施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