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在玻璃杯這個關鍵證據上沒有檢測出“久效磷”的成分,根據“疑罪從無”原則,,證據鏈不完整的情況下我們無法定她的罪,。張翠明自己也知道這一點,所以她一審無罪釋放后態(tài)度十分囂張,,我們找她談話也不配合,,就說“有本事你們拿出證據來”,沒有絲毫悔意,。
針對這些新發(fā)現的證據,,李麗與張翠明再次進行了正面接觸。在交談中,,張翠明終于承認了與喬某、蔡某商量翻供的事實,。
那么,,此案還有最重要的一點———在張翠明交代的投毒用的那只玻璃杯中為什么沒有檢驗出“久效磷”的成分,?證據鏈條就是在這中斷的,。如果沒有合理的解釋,仍無法證明張翠明就是殺人兇手,。
帶著這個疑問,,李麗走訪了山大化學系的權威教授,。
根據教授的詳細解釋,我才知道當時德州市公安局對涉案玻璃杯所用的“薄層層析”鑒定分析方法還是上世紀五六十年代的老技術,,有很多不科學,、不完善的地方,。
那如果能運用更加先進的技術對杯子重新進行鑒定,,案件會不會有轉機呢?
檢察官李麗:我就把張翠明所交代用作投毒殺人的玻璃杯請省公安廳技術部門運用“氣相色譜-質譜聯動儀”重新進行鑒定,,這個技術當時在全國都是最新的,。
為進一步固定證據,,李麗又建議公安機關組織被害人張付希的父母對涉案玻璃杯進行了混合辨認。
這時鑒定結果也出來了,,送檢的玻璃杯中果然含有劇毒農藥“久效磷”成分,,而另一個杯子也檢出了安眠藥的成分,所有證據匯成了完整的證據鏈條,。
在此基礎上,,2002年6月3日,山東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支持抗訴意見書。
因為證據發(fā)生了重要變化,,現有證據足以認定張翠明涉嫌殺人的犯罪事實,,2002年6月13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下達《刑事裁定書》,裁定撤銷德州市中級法院做出的張翠明無罪的判決,將案件發(fā)回重審,。
被判死刑
本著對法律負責,、對事實負責的實事求是態(tài)度,,2002年9月5日,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重新組成合議庭,,對張翠明故意殺人一案重新開庭審理,。
庭審中,張翠明又一次否認自己的犯罪事實,,但在確鑿的證據面前,,狡辯只是徒勞。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翠明因嫌棄丈夫家庭貧困而騙其喝下“久效磷”農藥,,致被害人張付希有機磷中毒死亡,證據確鑿,,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實施故意殺人的罪名成立,。張翠明當庭否認犯罪,但沒有證據支持,,且無法推翻過去所作的詳細供述,。據此,依法判決張翠明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這一次,張翠明沒有上訴,。
來源:山東省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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