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23日,渝北區(qū)人民檢察院向渝北區(qū)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熊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主城區(qū)主干道上故意制造大量交通事故,其采用的駕車加速或不減速并撞向正在變更車道的其他車輛的方法,有可能使受到撞擊的車輛失去控制,進而危及其他不特定多數(shù)人的人身或財產(chǎn)安全,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院審理查明,2014年5月至2015年7月,熊某多次駕駛長安牌逸動型轎車,在重慶市渝北區(qū),、渝中區(qū),、九龍坡區(qū),、南岸區(qū)、江北區(qū),、沙坪壩區(qū)等主干道上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熊某發(fā)現(xiàn)前車變更車道時,采取加速或不減速的方式撞向前車,造成前車應負事故全責的假象,繼而使前方車輛駕駛員賠償車輛修理費。
通過這種方式,熊某先后制造對方負全部責任的交通事故36起,造成多家保險公司支付理賠金94000余元,熊某從中非法獲得理賠金共計46000余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熊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騙取保險公司理賠金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且是在車流量較大的城區(qū)主干道上,不僅嚴重危害社會公共安全,還嚴重侵犯保險公司的財產(chǎn)性權利,可酌情從重處罰,。
關于公訴機關指控的被告人熊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意見,承辦法官指出,被告人熊某以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方式實現(xiàn)其騙取保險理賠金的目的,且數(shù)額巨大,擇一重罪處罰,故應認定為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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